煤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讲解了针对煤矿内部高层及中层干部的安全履职督导机制。该规定明确了督导对象为全矿正、副科级干部、井级干部和副总等领导人员,确保这些关键岗位的管理人员在安全管理方面尽职尽责。规定描述了六种情形下需要进行督导的情况,包括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安全职责且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但未达到党纪政纪处分标准的行为;发生二级以上生产事故或质量标准化工作评估不合格单位的党政主管;当班期间出现严重“三违”、重伤或瞒报工伤事故的跟班干部;存在较多或重大隐患单位的党政主管;未能按时按要求完成“三违”治理目标者;以及精神状态不佳,导致安全工作落后的干部。此外,规定还设定了督导时间为每月2日、12日和22日,并指出如遇双休日则顺延。煤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适用于煤矿企业内的所有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它旨在通过明确的督导机制,监督和指导这些领导干部在日常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理中的安全履职情况。此规定特别关注那些对安全生产具有重要影响的职位,确保他们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类安全事故,提升整个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适用范围涵盖了从日常安全管理到事故应急处理等多个方面,为煤矿行业的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