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煤监区回柱放顶工安全生产责任制采煤监区回柱放顶工安全生产责任制采煤监区回柱放顶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对采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 1 条认真学习贯彻“三大规程”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指示。第 2 条熟悉工作面顶板管理及支护特性,熟悉本工种操作规程,对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负责。第 3 条施工前,必须认真学习工作面作业规程及措施,掌握回柱放顶各工序的操作方法、顺序及要求,确保回柱放顶的安全。第 4 条工作面初次放顶、顶板大面积不冒落等情况下,必须在监区长,监区技术人员和矿安监员现场监督指导下操作;工
2、作面局部压力大、遇断层、破碎带、老巷等,必须在当班队长的监督指导下操作,以确保生产安全。第 5 条施工前必须检查各种支护是否完整可靠,合乎质量要求等,及时将工作面不合格的支架处理、整修达到合格,确认隐患排除,安全可靠后,方可回柱放顶。第 6 条回柱放顶必须二人以上配合作业,回柱时必须设专人进行监护,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第 7 条杜绝“三违”,搞好自主保安。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8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监区回柱放顶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他人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隐患
3、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第 9 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监区回柱放顶工罚款、扣分直至加刑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第 10 条采煤监区回柱放顶工对本工段的回柱放顶工作负直接责任。第 11 条未执行工作面初次放顶、工作面悬顶的放顶措施的,采煤监区回柱放顶工负直接责任。第 12 条作业地点发现顶板情况、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的,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回柱放顶工负直接责任。第 13 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伤害或损失的,回柱放顶工负直接责任。第 14 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