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携式瓦斯检测仪使用管理制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使用管理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配备与管理(一)项目部经理(矿长)、项目部(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放炮员、流动电钳工、安监员和兼职安全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简称便携仪)。项目部(矿)应按照上述人员的在册数量进行装备便携仪,并有不少于 20的备用量。(二)项目部(矿)应有便携仪充电、发放、维修调校等工作场所,集中管理,统一发放。并配备足够的维修调校和发放人员。 (三)维修、收发和充电必须符合规程第 165 条的规定。 (四)不得与释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其它物品、设备等混放。 (五)因损坏无修理价值或经计量检定后认为应报废的仪器要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如因报废使装备数量减少,应及时进行补充。第二条第二条 维修与调校(一)维修调校人员每隔 10 天应使用标准气样对仪器的零点、精度和报警点进行调校,使之在说明书规定的误差范围内。仪器发生故障应及时进行修理,有故障的仪器不得使用。(二)项目部(矿)应按煤矿安全计量检定的相关规定送检仪器,否则不准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