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设备、器材检查维修制度安全设备、器材检查维修制度一、 矿井必须指派专人对矿井安全设备进行管理和维修,确保设备运转正常。二、 计量性器具必须经过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校检,出具校检合格证明后方可进行使用。三、 安全参数测定仪器必须保证示数准确可靠,其误差在极限允许误差范围之内。四、 安全设备、器材必须按照产品说明书的服务期限进行使用,严禁使用超过服务期限的安全设备和器材。五、 必须按照产品说明书上的有关参数使用安全设备,严禁设备超负荷运转。六、 安全设备必须指定专人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严禁出现设备带病运行,并将检查结果和维修情况作好记录。七、 井下所使用的安全设备必须有“MA”煤矿安全标志和防爆标志。八、 安全设备器材必须有产品说明牌,且实行挂牌管理,管理牌板上必须注明设备名称、服务性质、服务范围、所控设备、维修时间、包机人。九、 安全设备必须安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且无淋水的地点,摆放整齐,确保干净整洁。十、 矿每月组织一次电气设备防爆检查,每个小班由小班电钳工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严禁电气设备失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