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器材发放、清退管理制度爆破器材发放、清退管理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火工品领用者都必须持当班审批领料单、信息卡、爆破合格证、炸药包、雷管盒、便携式瓦斯报警仪、领退卡,缺一不可,并由爆破工、班长(或跟班队长)双人签字方可领取,否则一律不予发放。第第二条二条 保管员按照民爆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及规定发放火工品,并做好详细登记记录。火工品领用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的 105%;各单位当班使用数量由生产调度室提供,火工品审批人员把关。第三条第三条 严格爆破材料的发放工作,坚持五不发:即没有调度室审批不发,爆破工不对号不发,没有炸药包和雷管盒不发,变质和超期的不发,雷管不导通、不编号不发。第四条第四条 当班剩余的火工品必须当班清退,退库时保管员、爆破工必须共同清点签字,确保无误后方可入库。第五条第五条 爆破工使用的爆破器材,必须统一规格、统一编号、统一发放、统一管理,对存放爆破器材的专用箱必须加锁。第六条第六条 火工品收、发、退必须帐目清楚,做到班清、日核、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