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使用管理规定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使用管理规定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 149 条的有关规定和上级其它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矿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一、使用范围1. 矿长、副矿长、总工、爆破工、采掘开区队长、生产科室科长、生产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电机车司机等下井时随身携带。二、使用地点2. 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采煤机上。三、使用时间3. 下井后实行 8 小时连续不间断实时监测。四、发放4. 各单位根据安通科发给的仪器牌,凭牌领取,每个单位的使用人员应和牌上的编号对应,丢失时,罚款 10 元/个。五、使用管理:5. 监测人员应按时调校仪器,保证仪器性能稳定,灵敏可靠。性能不稳定的仪器,不得下井并及时更换。6. 领取仪器时,应先检查外观,然后检查电压及零点,有问题时可要求更换,下班时必须按时交回,若超一班(从领仪器到交仪器超 12 小时),将给予罚款,若超过一天不交者,罚款 100 元,超过三天,视为丢失。7. 下井后,应正确使用仪器,不得敲打、碰撞、挤压,不得损坏零件,否则视损坏程度给予 50700 元的赔款,丢失者赔款 700 元。8. 根据上述规定,凡应携带仪器的人员,下井时要随身携带,凡发现不带时,可给予 50100 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