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煤监区分监区干警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采煤监区分监区干警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采煤监区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第 2 条 在监区长和分监区长的领导下,对所分管和当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 3 条 认真开好班前班后会,对安全工作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落实,班后有总结。第 4 条 认真执行“三汇报” 制度并负责当班罪犯出、收工人员的准确统计,做好当班罪犯入井、上井清
2、点记录工作。第 5 条 跟班靠岗,靠前指挥,经常巡查施工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安排处理。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第 6 条 深入井下生产现场,组织分监区罪犯严格按“三大规程”操作,狠反“三违”。当月完成监狱(监区)规定的下井个数。第 7 条 当班发生各类事故时,要立即组织处理、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汇报监区和调度室。第 8 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9 条 未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的,采煤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第 10 条 对所分管和当班的安全生产工作不负责任
3、导致事故的,采煤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 11 条 未认真开好班前班后会,未对安全工作进行班前布置、班中有落实的,采煤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第 12 条 未认真执行“三汇报” 制度并做好当班罪犯出、收工人员的准确统计的,采煤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第 13 条 未认真巡查施工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及时安排处理不安全隐患并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的,采煤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第 14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学员或者强令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隐患
4、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15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行政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第 16 条 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未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第 17 条 采煤面发生险情时,不适宜进行操作时,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第 18 条 本班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第 19 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隐患的,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第 20 条 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监区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第 22 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