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监科综采安监员安全监督岗位责任制安监科综采安监员安全监督岗位责任制安监员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在规定区域内或专业内的安全监督、安全管理责任者,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管理、人的行为、现场的作业情况负安全监督直接责任。安监员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煤矿安全监察资格证。安监员在安监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规定区域内或专业内的安全监察工作。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 1 条监督监察和纠正不安全行为,制止处罚各类违章,督促改进按规范化操作,提高安全生产可靠性。第 2 条监督监察不安全状态,改善劳动条件,提高本质安全程度,督促施工单位排除隐患,保证安全生产。第 3 条负责监督检查所管
2、辖范围内的一切安全设施、设备、装置和仪器的使用情况。第 4 条负责监督检查管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的执行情况。第 5 条负责监督检查特殊工种持证上岗、职工学习“三大规程”的贯彻考试情况,发现不符合要求者严禁上岗作业。第 6 条按时参加矿组织的班前会,并做好记录,重点要求对照监察整改,准时参加安全活动日、27 日科务会议。第 7 条负责依照矿综采安全程度评估表,进行现场安全评估。第 8 条负责工作面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强度、质量,确保符合规定,安全可靠。第 9 条负责监督瓦斯检查,严禁瓦检员漏检、假检并做好签字手续。第 10 条负责监督设备、设施的各种保护
3、,健全使用,确保安全运行。第 11 条负责监督检查“三大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并做到有考核有返馈。第 12 条甄别现场潜在危险及各种隐患,督促施工单位及个人及时进行整改,发现重大问题危及人身安全时,负责立即下令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及时汇报信息办、调度室及矿领导。第 13 条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及汇报制度。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14 条对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责任。第 15 条对“三违”人员制止不力造成事故的负监督责任。第 16 条对当班出现事故者,负有安全监督责任。第 17 条对管辖区域安全管理混乱,负有监督责任。第 18 条对管辖区域现场文明施
4、工,负责监督责任。第 19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员警告处分、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矿安全规定、指令的。第 20 条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员经济处罚、调离工作岗位,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四)工作中脱岗、睡岗的或在事故中负有监督责任的。第 21 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当班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监员负直接责任。第 22 条对于上述负有监督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