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通三防一通三防”类类“三违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范围与处罚标准第一条 巷道贯通前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不按措施施工的、贯通后不立即调整通风系统的,处罚负责人 500 元。第二条 故意破坏通防设施的(风门、栅栏、供水闸门、防尘设施、瓦斯探头等),处罚当事人 500-1000。第三条 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无措施停风的、擅自开停风机的,处罚当事人 500 元。第四条 擅自打开栅栏,进入老空区、盲巷作业的,处罚 200 元。第五条 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原则的,处罚当事人500 元。第六条 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
2、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处罚当事人 200 元。第七条 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的,处罚当事人200 元。第八条 瓦检员空班漏检,伪造数据的或不按规定填写记录的,处罚瓦检员 200 元。第九条 井下烧焊、无措施或一措施多点使用的或一措施多次烧焊的处罚区长 500 元,技术员 200 元。第十条 连接进回风巷的溜煤眼放空的,特殊情况下没采取防治风流短路措施的,处罚当事人 200 元。第十一条 放炮前后,不对放炮地点 20 米范围内洒水冲尘的,处罚当班班长 200 元。第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不按规定冲尘的,处罚当班班长 100 元。第十三条 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牌板、测尘牌板
3、和冲尘牌板,并填报假数的,处罚当事人 100-500 元。第十四条 开拓设计、开采方案作业规程无防火措施的,处罚技术员200 元。第十五条 使用不合格仪器仪表的,处罚当事人 200-500 元。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装配和使用通防仪器仪表的,处罚当事人 200-500元。第十七条 冲尘时,不将瓦斯、测风牌板保护,造成字迹不清的,处罚当事人 100 元。第十八条 主要风门、行车风门未安设联锁装置的 ,处罚当事人 200元。第十九条 喷浆时,不使用防尘设施的,处罚当事人 100 元。第二十条 采面隅角,掘进迎头不按规定悬挂便携仪的,处罚 200 元。第二十一条 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不及时填写记录的
4、,处罚瓦检员 200 元。第二十二条 煤机、综掘机司机随身携带甲烷便携仪的,处罚当事人100 元。第二十三条 放炮过程中,不使用喷雾设施的,处罚当班班长 100 元。第二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进回风未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的,或生产期间不使用的,处罚跟班队干 500 元,当班班长 200 元。第二十五条 耙矸机扒装前,不对煤岩矸石洒水冲洗巷道顶帮的,处罚当班班长 200 元。第二十六条 掘进迎头外段不按规定冲尘的,处罚当班班长 100 元。第二十七条 煤体注水不进行封孔的或封孔不严造成严重跑水的,处罚责任人 200-500 元。第二十八条 密闭不按规定要求喷堵的,处罚责任人 200 元。第二十九条 防尘
5、设施没有悬挂责任牌板的,处罚责任人 100 元。第三十条 瓦检员现场不带原始记录的,处罚瓦检员 100 元。第三十一条 钻孔方位、倾角超过规定、钻孔未穿透设计层位的,处罚打钻人员 500 元。第三十二条 虚报进尺或打假孔的,处罚打钻人员 500-1000 元。第三十三条 施钻过程中,如发现有突(透)水,突出、瓦斯超限等危险预兆不及时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进行作业的的,处罚跟班队干 500 元,打钻人员 300 元。第三十四条 钻场施工完后,未按时封堵、接抽的,处罚当事人 200 元。第三十五条 随意关闭井下抽采闸门的,处罚当事人 200-1000 元。第三十六条 验孔、查孔人员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虚报、假报钻尺数据者,处罚 500 元。第三十七条 施钻完毕后,不及时清理积水、浮煤的,处罚责任人 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