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1)、在矿长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全矿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行使监督、检查权,对全矿安全管理负有直接管理责任。(2)、负责制定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贯彻落实情况。(3)、负责日常安全检查活动,消除事故隐患,纠正“三违”行为。(4)、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和新工人上岗的安全教育与培训。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资质培训,监督、检查和掌握本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5)、按规定审查作业规程中的安全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按规定负责或参与采区设计和投产的审查与验收以及对新工艺、新设备安全设施的审查。(6)、定期分析本矿的安全形势,掌握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和意见。(7)、负责安全档案管理、安全工作记录、安全工作的统计上报工作。按规定的职权范围,对事故进行追查,参加事故抢救工作。(8)、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收集有关安全方面的信息,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的管理方法,指导基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9)、遇有危险情况,有权决定中止作业、停止使用或者紧急撤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