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和范围为确保员工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害,防止化学危险物品在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灾害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化学危险物品的分类、采购、运输、储存、发放和使用的安全技术要求和管辖范围等内容。2 引用规定 2.1 GBJ 16-87消防条例 2.2 国发(1987)14 号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 2.3 GBJ 74-84石油库设计规范2.4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3 定义本制度采用以下定义:3.1 生产需用的化学危险物品是指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体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3.2 易燃
2、物品:指闪点在 61 摄氏度以下的液体对热撞击磨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燃烧迅速的固体物品,统称为易燃物品。3.3 易爆物品:指在外界作用下,易发生剧烈化学反应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剧上升,对周围的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3.4 有毒物品:指进入人体肌肤,达到一定的能量和体液组织发生生物化学反应或生物物理反应,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功能,引起病理状态,甚至危及生命统称毒害物品。4 职责4.1 管理、 使用部门必须各负其责, 采购处对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安全负责,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采购。 4.2 采购处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运输安全负责。4.3 各相应使用部门对使用过程中的
3、安全负责。4.4 安全设备处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和使用负有监督指导责任。5 管理内容 5.1 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使用:5.1.1 化学危险物品相关人员(如采购员、保管员、管理员等)应认真学习有关理化知识,熟知、掌握各类化学危险物品的性能和采购、运输、保管、使用中的安全规定。5.1.2 凡需进入库房的各种油料,按照规定要求存放,对不包装、不符合要求、有渗漏现象的要拒收。强化化学危险物品存放和领用中安全运行控制措施,保障不出任何灾害性事故。5.1.3 化学危险物品存放场所必须履行出入登记手续,无关人员不准进入。5.1.4 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执行国家消防条例生产工艺及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5
4、.1.5 在危险品库周围安全距离内不准放任何可燃物料,严禁烟火,明火作业。特殊情况须经武装保卫处、安全设备处同意后方可作业。进入盛装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内作业,必须执行危险作业审批规定。5.1.6 严禁在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区,作业区用餐和饮水。5.1.7 作业后剩余的有毒有害物品,必须如数回收妥善保管。5.1.8 库房如发生火警时,应立即报告,充分使用现场消防设备进行灭火,严禁用水灭火。5.2 化学危险物品运输安全要求:5.2.1 运输用的车辆,必须是经上级主管安全部门核定的车辆。 5.2.2 驾驶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具备化学危险物品运输的专业知识及驾驶技术熟练的合格人员担任。 5.2.3 运输过
5、程中,必须执行有关运载化学危险物品的规定。5.2.4 运输过程中,物品应捆绑牢固,严禁人货混装。5.3 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5.3.1 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库内,高温季节应控制库存量;汽油、酒精等均应存放入危险品库,辨明物品名称、数量,并分类存放;5.3.2 库房所有电源设备,应按设计规范,采用防爆、密封型设备,应备有停电时所用照明用具,不准使用明火灯。5.3.3 库区内禁止吸烟,严禁携带火种。库房周围禁止使用明火。库房内应备有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库内应通风良好,高温季节适时用冷水喷淋;5.3.4 开桶或移位应轻放,严禁撞击,启闭油罐(桶)的入孔,桶盖测量液面和取样作业时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所用器皿或工具应符合安全要求;用料部门应有专管员,技术员指定堆放地点,若有余量应及时办理手续。在进行上述作业时,操作人员应戴口罩,站在上风口,避免中毒。5.3.5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库房,须符合 GBJ 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库房区域须设立完整的防火和防毒用具,要有明显的“禁止烟火”及安全标志,5.3.6 消防通讯设施必须完备。6 相关文件6.1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奖惩制度6.2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度6.3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