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工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节 动土作业第一条:挖土深度在 0.6 米以上的动土,在动土作业前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证 。第二条:凡在厂区内动土,动土单位要逐项填写动土许可证 ,并附土地位置平面图和必要的断面图,由设备、生产处等部门会签,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动土作业。第三条: 动土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动土作业单位保留一份,报安全部门存档一份。第四条:动土作业前,由作业单位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证 ,认真落实动土作业中的各项安全措施。第五条:动土接近地下电缆、管道等埋设物时,要轻挖;当遇到地下设备及不可辩明物体时, 应停止作业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地下有电缆和管道时,严禁机械挖土;挖土机在建筑物附近工作
2、时,与墙、柱、台阶等建筑物应相距一米以上,防止碰撞。第六条:在挖掘的沟周围要设置围栏及警示标志,夜间应设红灯警示。第七条: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第八条:挖土施工应视土壤性质、温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边坡或放置固壁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有滑动、折断等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撑时,必须按回填自下而上进行。第九条:挖出土方堆放位置,距沟边不得小于 0.8 米,在沟道转弯的拐角小于 1.5 米,土方堆置高度不得超过 1.5 米。第十条:在坑、沟内作业时,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
3、良好,发现有毒气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查明原因及时消除。第十一条: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地点动土时,应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十二条:动土作业完毕后,动土单位必须负责恢复到动土前的原样,如果损伤附近建、构筑物,必须按原样修复。第十三条: 动土作业人员违反动土作业安全规定, 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负责。第十四条:动土作业单位未审办动土许可证进行动土作业,扣责任单位 50 元,对于造成事故的按厂经济责任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节 高处作业第十五条: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 米以上(含 2 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第十六条: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为:一
4、级高处作业为 2-5 米; 二级高处作业为 5-15 米; 三级高处作业为 15-30 米;30 米以上的为特级高处作业。第十七条: 在高处作业前, 由作业单位按规定办理 高处作业许可证 , 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监护人一份,作业单位一份,安全部门存档一份。第十八条:二级高处作业由安全部门审批,作业单位负责人或安全员监督执行。第十九条:三级和特殊高处作业由主管厂长(总工程师)审批,安全部门监督执行。第二十条:高处作业前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作业负责人要负责作业人员的安全。第二十一条:高处作业所用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脚手
5、板两端必须绑牢固定。第二十二条:登高作业中使用的各种梯子要坚固,放置平稳,互梯坡度一般以 60-70 度为宜,应设置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须有人扶梯监护,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第二十三条:高处作业必须和高压电线保持一定距离或设置防护措施,作业用金属材料至少距离裸导线 2 米以上。第二十四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不准穿凉鞋高跟鞋或带钉鞋易滑鞋等进行高处作业。第二十五条:有心脏病、高血压、贫血、昏晕、癫痫等不宜登高的病症者,不能进行高处作业。第二十六条: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交叉时要设安全网、防护栏等安全设施,作业人员
6、必须按规定戴安全帽。第二十七条: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对象,不准在高处投掷材料、工具或他物;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入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附落对象清理收拾好,防止落下伤人。第二十八条: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作业单位负责人必须每天检查登高设施的安全状况,做好记录,并应监督作业人员检查个人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第二十九条:作业人员违反高处作业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负责。第三十条:作业单位未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扣责任单位50 元;对于造成事故的按厂经济责任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节 拆除工程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经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确认,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第三十二条:拆除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详细交底, 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并组织落实方案中的安全措施。第三十三条: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监督员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