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石化公司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检维修作业过程中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宁夏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装置停工检修及维修的安全管理。第二章 装置停工检修安全管理第三条 装置停工检修,公司应成立检修指挥部,安全环保、设备、技术、生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其成员要分工明确,并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安全检修全面负责。第四条 停工检修的生产装置应由装置负责人组织负责生产、技术、设备、安全及生产操作等人员共同对停工、工艺处理和开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价,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计划,编
2、制风险评价报告书,经公司相关部门批准后,对员工进行培训,同时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交底。第五条 承担检修项目的承包商,应按照项目所在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并进行现场勘察,对项目工艺和施工现场进行风险评价,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计划并明确责任,编制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书,在检修开始 5 天前报机动处、 质量安环处审查合格, 同时对承包方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允许作业。 第六条 各单位在检修工作开始前,应对本单位参检员工和承包方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检修教育。 第七条 外委的检维修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合同”;甲乙双方必须遵守甲方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履行“安全合同”的各项条款。第八条 凡参加
3、检维修的特种作业人员都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否则不准作业。第九条 装置停工方案内容应包括:1停工范围及停工程序;2各物料、公用工程的流向及处理方法;3工艺处理的方法及安全措施;4装置的盲板流程图;5对重点的反应器、加热炉、大机组等,必要时,应制定单元停工方案;6各项工作的标准及负责人。第十条 各生产装置及公用工程系统的停车、各种物料的进出等,应以生产调度指令为准,服从公司统一安排。第十一条 装置停工,可燃液体物料要退出装置区或送到装置的罐区存放;可燃固体物料要运出装置区;非可燃物料且开工后继续使用的应包装好,存放在不碍检修作业的区域;三废的排放应严格执行环保管理规定, 不允许任意
4、排放可燃、 易爆、 有毒有害、 有腐蚀性的介质。 第十二条 停工期间,装置按计划储存物料的设备、管道、容器的出入口必须加盲板与外界隔离,并挂上锁挂签做好能量隔离。同时应安排操作工,定期巡检、记录,防止发生跑料、冒料、超温、超压等事故。第十三条 装置停工时,厂房通风设施,有毒、有害物质及三废的处理设施,火炬系统等应最后停运,防止有毒、有害物质不能及时处理,酿成事故。第十四条 存有易爆、可燃、有毒有害、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在检修作业前,应进行相应的蒸汽吹扫、热水洗煮、中和、氮气置换或空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再含有残余物料。气体分析应符合:可燃气体浓度(液体蒸汽)不超过该物质与空气混合物爆炸下限
5、 10% (体积) , 有毒气体含量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氧含量 19%23.5%(体积) 。分析合格后应加盲板与系统隔绝。不进行检修作业的上述设备、容器、管道也应进行相应的工艺处理,以保证停工期间的安全。第十五条 设备在工艺处理合格后需打开人孔时,其内部温度要降到 40以下,压力要处于常压,设备上的人孔应从上至下依次打开。应先打开底部排空阀,确认内部不存有物料后,再打底部人孔。打开人孔时,螺母应对角逐渐松动,并应有防止物料溅喷伤人和人孔盖螺栓伤人的措施。在清洗容器内少量可燃物料残渣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第十六条 装置停工工艺处理结束后,装置区内生产污水系统及其它地下管道系统的井、口、池都要封死盖严,明沟、暗井、地面、平台及其设备、管道外表(保温层)的油污、可燃、有害物料都要清理干净。第十七条 装置的氮气系统应由专人管理,防止与仪表风、压缩风互串。第十八条 装置全面检修开工,必须经公司检修指挥部停工验收小组联合验收合格,具备停工检修条件后,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