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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化厂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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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19803 上传时间:2022-03-24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2.5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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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洗化厂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洗化厂的化学危险品的管理。第二条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质在运输、装卸、生产、使用、储存、保管过程中,在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炸,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事故的化学物品,统称为化学危险品。第三条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第四条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腐、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措施。第五条化学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有安全距离,不准超量储存。各级仓库的贮存

2、量规定如下:、厂一级库存量为全厂各单位化学危险品一个月用量总和;、各车间(所)二级库的储存量为天使用量;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储存量时,必须经安全部门批准。第六条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场地存放。第七条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气体、液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第八条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储存。第九条化学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对剧毒药品、炸药、放射性物品必须实行两人、两锁、两本账保管,由保卫、安全部门

3、按规定监督。第十条贮存危险化学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于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第十一条包装过剧毒物品的箱、袋、瓶、桶等容器,必须严加管理,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指定专人负责,在保卫部门专人监护下进行销毁。第十二条报废的剧毒、易燃、易爆和放射性物品的处理,必须予先向安全、保卫部门提出申请,制订周密、安全的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处理。第十三条要加强废旧物质的安全回收管理,凡含有危险性物质的废容器、设备、管道、管件、阀门等,必须进行彻底清洗、置换处理,并经收缴部门检查认可。第十四条科研部门在科研过程中, 产生的毒物废渣, 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第十五条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工作,化学危险品的保管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经过专门训练、熟知危险品性质和安全管理常识的人员担任,并按管理危险品的范围配备防护用品和器具,贮存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解毒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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