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液化气站申报定期检验制度一、目的和范围为使液化气体充装站保证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液化气体充装站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二、职责液化气体充装站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液化气体充装站贮罐、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三、定期报检制度1、液化气体充装站安全管理人员在液化气贮罐、液化气瓶定期检验(外部检验、内部检验、耐压试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液化气贮罐外部检验每年一次;内外部检验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状况较差的,每三年至少检验一次;耐压试验每 10 年进行一次。液化气钢瓶,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检验的检验
2、周期均为 4 年,第四次检验有效期为 3 年,对在用的 YSP-50 型钢瓶每 3 年检验一次。2、液化气贮罐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后也应由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3、液化气贮罐经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时间的,有检验有效期内的,液化气体充装站安全管理人员可向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内部安全检验,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4、 申请压力液化气贮罐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 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液化气体充装站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作为压力容器管理档案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