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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油厂井站用火、用气、用电和住人井组安全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20057 上传时间:2022-03-25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2.7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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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采油厂井站用火、用气、用电和住人井组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住井点、站库岗位操作人员,必须要有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环保优先、以人为本”的思想。严禁在井场、站库内吸烟或生活区域内乱丢烟头、垃圾等。第二条 住井点、站库的生活用火,用火点必须选择在上风口且远离生产区域 20m 以外(SY5225-1994-4.2.1 标准) 。第三条 天然气用火必须执行三先三后原则:先通风、后点火;先点火、后开气;先灭火、后离去。第四条 烧天然气(煤)的住人井站(点) ,必须保证有一定的通风措施,炉具密封,烟筒完好,防止发生煤气、天然气中毒事故。第五条 员工做饭完毕必须将炉子熄灭,保持室内通风良好。严禁

2、用做饭炉子采暖。第六条 加强对燃气炉具的检查,保证气源管线、炉体(密闭土暖炉)及各道闸阀密闭性完好;井站若使用液化石油气做饭,燃气炉具与气瓶距离不得小于 1.5 米,液化气胶管一年更换一次,液化石油气瓶必须 4 年监测一次。第七条 住人井站采暖炉发生熄火时,必须关闭气源截止阀,保证通风 15分钟以上,方可二次点火。第八条 冬季分液包凝析油排放最少 2 小时一次,排放时先关闭区域内一切明火,人站在上风处进行排放,排放的凝析油要倒入污油池。严禁存放凝析油或用凝析油擦洗衣服、设备、设施。第九条 严禁使用明火烘烤油罐、油气管线、分液包。第十条 凡现场使用的油品、乙炔气、氧气、清蜡剂等易燃易爆品必须和住

3、人点隔离存放,防止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乙炔气瓶、氧气瓶必须定期经过专业机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一条 住人井(点)接电必须由作业区专业电工按用电规则正规接线,严禁乱拉、乱接或使用电炉子。第十二条 凡在油水井站修井、维修等作业的照明用电,必须由施工队报作业区,由作业区指派专业电工接电;所使用的闸刀、插头和电源线必须符 合 安 全 要 求 ; 井 场 作 业 用 探 照 灯 , 必 须 距 井 口 20m 以 外(SY5225-1994-4.2.2 标准) 。第十三条 修井作业时,距井口 100m 米内不得有明火,井口套气不准在井口排放,作业单位不得在井场随意使用明火。第十四条 井场外

4、套管气火炬必须安装阻火器,火炬与井口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20 米以外) ,凡在井口进行修井等其他维修作业时,必须熄灭火炬,严禁井口放空。第十五条 住人井(点)必须配备足够、完好的消防设施,并要定期检查,妥善保管。第十六条 住人井点严禁在井口排放套管气,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第十七条 住人井站员工应认真执行 2 小时巡回检查制度,发现隐患、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第十八条 罐车进入(站)井场内装卸油之前必须在距(站)井场 20 米外戴好防火罩,放下罐车本体接地线。在装油之前必须给罐车搭好静电接地线,并将消防器材放于储油罐(卸油罐)旁上风处。熄灭(站)井场内一切火源,有动火或其它作业的必须停止作业。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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