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挥发性液体有机化工产品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挥发性液体有机化工产品装卸作业的术语与定义、基本要求、作业要求、工艺、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劳动防护、人员要求、防雷、防静电、电气、消防设施、事故应急。本标准适用于常压汽车槽车运输挥发性液体有机化工产品的充装、卸载作业活动。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4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T 11651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33
2、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8564.1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 1 部分: 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158-2003 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识HGT 20675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DB37/T 997 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标志标识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挥发性液体有机化工产
3、品指液体有机化工产品中具有挥发性的易燃液体、毒害品、腐蚀品。3.2 易燃液体在其闪点温度(其闭杯试验闪点不高于 60.5,或其开杯试验闪点不高于 65.6)时放出易燃蒸气的液体或液体混合物,或是在溶液或悬浮液中含有固体的液体;本项还包括:在温度等于或高于其闪点的条件下提交运输的液体;或以液态在高温条件下运输或提交运输、并在温度等于或低于最高运输温度下放出易燃蒸气的物质。3.3 毒害品经吞食、吸入或皮肤接触后可能造成死亡或严重受伤或健康损害的物质。毒性物质的毒性分为急性口服毒性、皮肤接触毒性和吸入毒性。分别用口服毒性半数致死量 LD50、皮肤接触毒性半数致死量 LD50、吸入毒性半数致死浓度 L
4、C50 衡量。经口摄取半数致死量:液体 LD50500mg/kg;经皮肤接触 24h,半数致死量 LD501000mg/kg;烟雾吸入半数致死浓度 LC5010mg/L 的液体。3.4 腐蚀品通过化学作用使生物组织接触时会造成严重损伤、或在渗漏时会严重损害甚至毁坏其他货物或运载工具的物质。腐蚀性物质包含与完好皮肤组织接触不超过 4h,在 14d 的观察期中发现引起皮肤全厚度损毁,或在温度 55时,对 S235JR+CR 型或类似型号钢或无覆盖层铝的表面均匀年腐蚀率超过 6.25 mm/a 的物质。3.5 可燃气体指闪点不高于 45的易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气体。3.6 有毒气体指按 GB 5044
5、 列为具有极度危害(级) 、高度危害(级)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液体气化后形成的气体。4 基本要求4.1 装卸单位应建立健全装卸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装卸管理人员、装卸作业人员及驾驶员、押运员的岗位责任;应制定开具提货单前的资质查验、装卸前的车辆安全状况查验制度,装卸过程中的操作制度,车辆出厂前的安全核准制度,装卸登记等安全规章制度及装卸作业操作规程。4.2 装卸作业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装卸作业区,进入作业区的车辆不得超过装车位的数量。4.3 进入易燃液体装卸作业区的车辆应采取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4.4 易燃液体的装卸作业前,应遵循先连接槽车静电接地线后接通管道,并确认所有
6、装卸设备、设施已进行有效接地的原则;作业完毕,应遵循先拆卸管道后拆卸静电接地线的原则。4.5 雷雨天气应暂停易燃液体的装卸作业。4.6 在装卸过程中,禁止车辆维修等现场作业。4.7 毒害品的装卸作业前应先采取通风等措施,确保装卸作业场所有毒因素浓度符合 GBZ 2.1。4.8 装卸现场管理人员、装卸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4.9 装卸人员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并认真填写相关装卸记录。4.10 装卸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4.11 装卸单位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4.12 装卸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定期更换。5 作业要求5.1 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运输车辆应按装卸作业单位的有关安全规定驶入装卸作业区,应停放在指定位置上,严禁堵塞安全通道。运输车辆发动机应熄火。应采取防止槽车充装过程中车辆发生滑动、启动的有效措施。5.2 进入装卸作业区域前,装卸单位应认真对运输车辆所在单位的资质、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车辆安全状况等进行检查和确认,并参照附录 A 的内容填写相关作业记录。5.2.1 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