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钢瓶的使用的相关规定1. 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 号)和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8334-1999)规定,除 YSP-50 型(50KG)煤气钢瓶为每 3 年检验一次外,其余型号煤气钢瓶前 3 次检验周期为 4 年,对使用期限超过 15 年的任何类钢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 (GB5842-2006)规定“按 GB5842-2006 标准制造的煤气钢瓶设计使用年限为 8 年,该设计使用年限并非为钢瓶报废年限,钢瓶报废年限由检验评定确定。2. 当钢瓶受到腐蚀、损伤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时,应提前进行检验。3. 未经检验的气瓶不允许使用,且气瓶安全标识清晰齐全。4.气瓶供应商应提供充装单位充装许可证(复印件),并在有效期内。5. 气瓶使用单位必须要求气瓶供应商提供合格气瓶(气瓶注册登记,在检验期和有效期内)。6.气瓶使用单位应建立气瓶进出记录台帐和使用煤气钢瓶情况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