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胜利油田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违章行为,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健康,促进油田安全生产,结合油田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胜利油田所属各单位和进入油田市场的承包商。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和其它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第四条 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认定。(一)油田机关有关部门及油田安全生产监察支队监督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二)政府有关部门执法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三)上级机关有关部门安全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四)职工举报并经油田机关有关部门查实
2、的违章行为;(五)油田外部施工队伍被甲方查出并经油田机关有关部门查实的违章行为。第五条 检查出一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 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二级单位效益工资 5-10 万元,责令二级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禁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违章人员和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第六条 检查出一次“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 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二级单位效益工资 3-5 万元,责令二级单位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理。第七条 对于油田查出的一般违章行为,责令二级单位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理。第八条 对一个季度内查出 3 次以上(含 3 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或“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的二级单位,给予季度安全生产考核挂黄牌,在全油田
3、范围内通报批评;对一年内两次挂黄牌的二级单位,取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比资格。第九条 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参照本规定第五、六条对甲方单位进行处罚。甲方查出的承包商违章行为并做出处理的,油田不再对甲方进行处理。第十条 因违章行为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考核,扣罚单位一定比例的效益工资。第十一条 对违章行为的处罚,由油田安全环保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经营管理部等油田机关部门实施,分季度进行通报,年终一次考核兑现。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应参照本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实施办法,并报油田安全环保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备案。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油田安全环保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
4、2009 年8 月 1 日起实施。附: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管理行为一、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二、安排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上岗作业或无证操作。三、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生产施工。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违反安全评价和“三同时”规定建设施工。五、引进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以及存在隐患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六、钻井、井下作业无设计施工或擅自变更设计施工。七、不按规定为员工配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八、许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施工服务队伍进入油田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九、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无防护措施下进行试验、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设备。十、在生
5、产紧急状态或复杂施工作业活动中擅离岗位或现场。操作行为一、地震作业(一)涉爆人员上岗不穿戴防静电劳动防护用品。(二)放炮人员不戴安全帽。(三)包药及放炮安全距离和警戒距离不够施工。(四)使用非专用雷管箱装运雷管。(五)未经审批进入受限区域进行涉爆。(六)海上作业不按有关要求及时组织避风。(七)钻机立架搬迁。(八)在雷雨等恶劣天气情况下进行涉爆作业。(九)钻机在行驶过程中平台载人。(十)放线工睡岗。二、钻井作业(一)在拖拉机、推土机、叉车牵引架或铲刀上站(坐)人。(二)超负荷提拔钻具。(三)超载荷使用气动绞车和吊车。(四)泵保险凡尔不栓保险绳。(五)固井作业时碰压销子不戴防护帽。(六)在井架主体
6、上进行扩孔。(七)高处作业时上抛下扔物件。(八)搬迁过程人货混装。(九)非专职人员操作吊车、拖拉机等设备。(十)安装工在大平拉筋上直立行走或过大腿时从内侧绕过。三、测、录井作业(一)站在泥浆池内进行捞砂取样作业。(二)值班房、电气设备不按规定安装接地地线。(三)违反规定在值班房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四)绞车运转过程中,施工人员跨越电缆。(五)不设置隔离带和危险品警示牌从事测井(射孔)施工作业。(六)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防护设备、设施。(七)领取雷管不使用雷管保险箱。(八)不穿戴辐射防护用品和佩戴个人剂量计从事放射性现场施工。(九)不经过检测确认领取和交还放射源。(十)违反规定放置、使用化学药剂。四、采注作业(一)违反操作规程从事碰泵、摆驴头、调平衡块等作业。(二)未经许可擅自开关气井。(三)正面操作带压闸门。(四)机动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过程中进行擦洗或拆卸,以及使用无防护措施的转动设备。(五)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易挥发性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六)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七)使用不具备“一机一闸一保护”的手持式和移动式电动工具等用电工具和破损电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