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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21227 上传时间:2022-03-25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3.9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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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第一条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为规范和简化部分规模小、危险程度较低或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简易审查项目)的安全审查,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下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适用本规定。(1)不含原药合成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2)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过程的油漆、涂料、油墨、胶粘剂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3)工业气体充装系统的改建、扩建,为特定装置配套的工业气体制造成型或成套设备、远程监控现场制氮装置(制氮能力2000m3

2、/h) ;(4)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分装,如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5)储存下列可燃液体(含液化烃类,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液化烃、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建设项目:甲 A 类液体50m3 的储罐;甲 B、乙 A 类液体100 m3 的储罐;乙 B 类液体200 m3 的储罐;丙类液体500m3 的储罐。(6)储存下列气体(含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的建设项目:可燃、助燃气体20 m3 的储罐;其他气体单罐容积30 m3,总容积100 m3 的储罐。(7)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 550m2 的小型仓库,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

3、总面积小于 25m2 或货场总面积小于 50m2 的仓库的建设项目;(8)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改建储存设施;(9)加油站及其配套储存设施。下列情况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不适用本规定:(一)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 保证简易审查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全评价、设计、施工,保证安全设施齐全有效、监测监控措施和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第四条 负责简易审查

4、项目安全审查的部门(以下简称许可部门),由各市安监局确定并公布。部分未列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的,不涉及主要生产装置改变,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增加产品品种进行的技术改造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小规模环保治理项目等,也可参照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简易审查项目施工前,组织对项目安全条件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形成安全条件评估报告。报告主要包括:(一)项目与周边环境、设施的相互影响以及安全防范措施;(二)项目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及其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三)主要工艺、技术的安全可靠性;(四)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的安全可靠性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现有安全生产

5、条件的影响和安全防范措施。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简易审查项目施工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技术人员和有关专家,对简易审查项目安全条件评估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简易审查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技术管理人员和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和确认,研究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 方案, 落实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 加强和规范简易审查项目试生产 (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简易审查项目试生产(使用)时间不应超过六个月。第八条 试生产(使

6、用)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价,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并对项目可研阶段的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生产条件逐项进行评价, 分别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结论。验收评价报告总体评价结论应当明确、完整。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结束前,向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许可部门提出简易审查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文件资料。(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二)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三)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和施工情况报告;(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五)安全条件评估报告和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单位组织评审的评审意见;(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八)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备案文件复制件;(九)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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