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油(气)站防火巡查检查制度第一条 防火巡查、检查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组织各部门进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开放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其他部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第二条 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在进行巡查、检查时应佩戴统一制作的臂章。第三条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对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第四条 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被检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
2、任人应当在巡查、检查记录上签字,存档备查。第五条 防火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5、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6、开放结束或下班后应检查是否关闭电源,消除烟头、发热源等杂物情况;7、其它需巡查的情况。第六条 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火灾隐患整改及纠正、预防措施落实情况;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3、消防水源状况;4、消防设施正常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情况。5、重点工种人员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7、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情况。8、防火巡查开展情况;9、其它需进行防火检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