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作业安全管理办法1 目的为加强在生产装置、辅助生产装置、油品罐区及其它要害部位(以下简称生产区)一般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办法。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适用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3 术语或定义3.1 生产区一般作业: 非本装置人员或施工队伍进入生产区进行的除特种施工作业(用火、高处、起重、进入设备、临时用电、破土)以外的施工作业,包括在生产区进行建筑施工、装置维修、设备防腐、管线保温、场地清理、厂区绿化等各种作业。在其它场所和部位施工作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3.2 作业单位: 实施一般作业的施工单位及其上级管理单位或一级承包商。3.3 属管单位
2、:生产区一般作业所在车间或其它基层单位。4 职责4.1 环安处: 负责监督和检查一般作业属管单位、 作业单位落实安全措施。4.1 属管单位:负责确定和落实生产区一般作业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一般作业安全监护人。4.3 作业单位:负责实施一般作业,负责按属管单位的要求落实一般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其一级承包商负责指定合格的安全监督人。5 工作程序或要求5.1 进入生产区实施一般作业, 必须办理 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 或 装置一般作业票 (样式附后)。5.2 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审批工作程序5.2.1 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或装置一般作业票由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向生产装置所属车间或基层单位(下同)提出作业申请
3、。5.2.2 车间技术人员根据作业现场实际状况,确定安全措施并逐条检查落实,向作业人员书面交底,填写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 ,交车间领导审批。5.2.3 福炼公司钳、电、仪车间及工程公司等单位人员进入生产区进行设备维修作业,可由该装置技术管理人员或当班班长填写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 ,交车间值班干部审批或签发装置一般作业票 。5.2.4 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一式 3 份,分别由审批单位、施工单位工作点负责人和作业所在岗位监护人员持有。5.2.5 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最长有效期不超过 15 天。规定时间内未完成作业,必须再次申办。5.2.6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只对一般性施工作业有效。实施用火、进入设
4、备、高处、临时用电、破土、起重等特种作业,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持特种作业许可证作业,不必办理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 。5.2.7 进入生产区实施一般施工作业的队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生产装置或要害部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5.3一般作业必要条件5.3.1 施工作业前,持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通知装置当班班长和作业区域操作监护人员,经同意后方可开工。5.3.2 施工机具必须达到该装置区域或部位的防火等级要求,施工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必须配戴阻火器并持有装置进车票。5.3.3 一般施工作业过程中,作业队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施工作业规程和该施工作业的有关技术方案和管理规定。施工结束应清扫场地,做到工完料净
5、场地清。5.3.4 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是进入生产装置区域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由审批单位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5.4 一般作业安全防范要求5.4.1 一般施工作业过程中,该装置区域或部位因其它原因发生事故时,一般施工作业单位和人员要服从属管单位安全监护人指挥,停止作业机械工作和其动力,防止引发次生事故。5.4.2 一般施工作业的装置区域发生事故需要疏散人员时,一般施工作业单位和人员在安全监护人和本单位现场负责人的指挥下,有序快速的疏散。5.4.3 公司钳、电、仪车间和工程公司在生产装置实施检维修作业,装置区域或部位发生事故时,应按相应的事故预案转入专业抢修程序。需要疏散时,在安全
6、监护人和项目负责人指挥下,有序快速的疏散。5.5 为加强一般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一级承包商必须指定专人为安全监督人。安全监督人每两小时检查一次现场作业情况,指导工作、作好记录,安全监护人在安全监督人按规定完成一般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后,根据施工监护、监督情况签字确认检查表真实性。一般作业完毕后,安全监督人将一般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表交属管单位存档待查。6 相关文件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MS/FL-09-GL-38-2005)7 相关记录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QHSE/FL-09-CW-26-07-2006)装置一般作业票(QHSE/FL-09-CW-26-28-2006)8 附加说明8.1 本制度发布实施之日,原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区一般作业安全管理规定(MS /FL-09-GL-27-2004)废止。8.2 本办法编写部门:环安处;8.3 本办法编写人:张志雄;8.4 本办法审核人: ;8.5 本办法批准人:赵力平;8.6 本办法解释部门:环安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