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杀菌、杀虫剂对作物安全性室内试验准则1 适用范围本准则规定了杀菌、杀虫剂使用后可能对作物产生药害风险的室内试验及安全性评价的基本原则和方法。适用于评价拟申请登记杀菌、杀虫剂对作物的直接药害风险,为其登记和合理使用提供科学依据。2 术语和定义2.1 安全性:杀菌、杀虫剂在推荐使用剂量范围内及高于推荐剂量一定范围内使用,对处理作物不会造成严重不可逆伤害,不影响作物产量和品质。一般安全性越高,药害风险越低。2.2 药害:杀菌、杀虫剂使用后对作物产生的可视性伤害。2.3 苗前处理:药剂种子处理(包衣、拌种、浸种等)和播种前后的苗前土壤处理(撒施、浇灌、注射、熏蒸等) 。2.4 生长期处理:指在作物出苗
2、以后至收获之前的药剂处理。其中在出苗以后至孕穗或花蕾形成之前的药剂处理,称为营养生长期处理;在孕穗或花蕾形成后的处理称为生殖生长期处理。2.5 采后处理:指在采收以后对作物的果实(或种子等)进行的药剂处理。3 基本原则与要求3.1 试验药剂3.1.1 药剂。试验药剂采用与拟申请登记药剂组分或配方一致的样品,即配方及加工工艺相同的制剂。注明通用名、含量和剂型。3.1.2 剂量设臵。杀菌、杀虫剂对作物安全性室内试验中,试验药剂的剂量以生产企业推荐的田间药效试验最高剂量为最低试验剂量,按 1 倍、2 倍、4 倍剂量的梯度设计试验处理剂量,并设不含药处理的对照。3.2 供试作物3.2.1 适用靶标作物
3、。本准则主要适用于杀菌、杀虫剂对粮食作物、瓜菜类作物、经济作物等作物的室内安全性评价,及对果树类种苗或组培苗的安全性评价。杀菌、杀虫剂对果树成株生长期的安全性评价及其他特殊作物的安全性评价,可以参考本准则有关规定在田间进行试验。3.2.2 供试作物的品种。由于不同品种或生物类型的作物对杀菌、杀虫剂的敏感性存在很大差异,杀菌、杀虫剂对作物安全性试验,须选用拟申请登记作物的 3 个以上不同常规品种(如:水稻的粳稻、籼稻、糯稻,白皮小麦和红皮小麦等)作为供试作物。3.2.3 供试作物的栽培。用于评价杀菌、杀虫剂安全性的每个作物品种,种质或生长势需要一致。选用干净饱满的种子,采用营养一致的土壤在气候条
4、件可控的培养箱或温室内培养,保持良好的水肥管理。4 试验方法根据生产企业推荐的田间药效试验施药时期和施药方法选择。4.1 苗前处理4.1.1 仪器设备。人工气候培养箱或光照培养箱或人工气候室、电子天平(精确度到 0.1mg) 、移液器、培养皿、种子或土壤处理的容器、直径 150200mm 的盆钵等4.1.2 试材。种子:种质一致,去除空瘪粒,冲洗干净并晾干,对照发芽率应在 90%以上。土壤:试验用土壤经风干过筛,装入金属容器,烘箱中 65下烘 8 小时,晾凉后备用。4.1.3 药剂处理。选用种质一致的 3 个品种的供试作物种子。按照拟申请登记的施药方法(种子处理或土壤处理)设计剂量和进行药剂处
5、理,药剂处理时保证均匀一致。其中以浸种方法处理种子的药剂,应该具有水溶性,避免兑水稀释后沉淀或析出而处理不均匀。浸种法:将种子浸泡在药液中,浸泡时间与生产常规一致。处理后捞出直接或经清洗后晾干,编号备用。拌种和种子包衣法:按推荐方法将药剂与少量细土或少量水稀释后,在适当大小的容器内按无药对照和从低剂量至高剂量顺序将种子和药剂搅拌均匀,晾干后编号备用。土壤处理:按推荐土壤处理的使用方法和剂量进行药剂土壤处理。如按处理剂量将药剂与土壤混合制成毒土备用。将无药的营养土装盆钵 4/5,播种后撒药土覆盖 10mm,或撒药土 10mm 厚后播种,再覆盖无药或含药土壤。经种子或土壤处理播种后,每天喷水保持土
6、壤湿润,利于种子发芽出苗。4.1.4 药剂对作物发芽或出苗的安全性试验方法首先通过发芽试验检测药剂对作物种子发芽的安全性,如检测结果为严重抑制发芽,则不需再做出苗试验;如发芽试验无明显抑制,则需通过出苗试验进一步验证药剂对作物的安全性。A:发芽试验:将各药剂处理的 100 粒种子,放臵于培养皿内保持湿润的滤纸上,根据不同作物种子的特性,放臵于适宜条件下培养,逐日观察发芽情况。记录并计算对照发芽 50%、对照完全发芽及对照完全发芽 35天后的各处理发芽率及根长和根数。种子发芽的标准:(1)禾谷类作物种子,正常发育主根长度超过种子长度,幼芽长度超过种子长度 1/2。(2)园粒种子幼根和幼芽长度超过种子直径。(3)小粒豆类植物种子有正常幼根,并有一个幼根与子叶相连。(4)林木种子的幼根正常,并长于种子长度 1/2,小粒种子幼根长度超过种子长度的,均定为发芽。B:出苗试验:将营养一致的土壤装于盆钵内,孔隙度相似,土壤含水量大约 60%。将各处理的 100 粒种子分别播种于盆钵内平整的土壤表面,再覆土 310mm(因种质而异),25光照培养箱中分别培养,于出苗后 7、14、21 天定期观察记录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