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化学品经营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一、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发生剧毒化学品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二、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时,及时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三、剧毒化学品的经营销售、储存、使用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四、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的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并派员进行事故调查工作。六、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示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七、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