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钻井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的管理体制和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管理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管理体系,加强钻井监督管理,特指定本办法工程监督管理机构职责第二条 勘探与生产分公司是是股份公司工程监督(物探、钻井、地质录井、测井、试油、井下作业等)的管理部门,工程技术与监督处是工程监督业务的统一归口管理机构。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监督中心)是工程监督技术支持和业务管理的机构。油气田分(子)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油田公司的工程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钻井监督是油田公司派
2、驻钻井现场的全权代表, 钻井监督资格是执业资格,钻井监督是岗位职务。油田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设钻井正监督和钻井副监督岗位。第四条 钻井监督实行聘任制。第五条 本办法在股份公司范围内实行。第二章 钻井监督岗位职责和权利第六条 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在钻井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1 依据国家法律、政策,制订股份公司的钻井监督规章制度。2 负责股份公司的钻井监督培训、考核、注册等管理工作。3 检查指导工程监督中心和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结构的业务工作。4 研究决策钻井监督工作的重大事宜。第七条 工程监督中心在钻井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1 贯彻执行股份公司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等。2 负责组织钻井监督管理办法、工
3、作规范等的编制和修订。3 负责钻井监督动态管理。4 负责钻井监督培训、考评、注册、人力资源管理等工作。5 参与勘探与生产分公司重大钻井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6 负责股份公司勘探与生产重点工程项目实施钻井监督管理。7 组织钻井监督经验与技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第八条 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结构在钻井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1 负责本油田公司钻井监督的聘用、考核、技术培训等工作。2 参与钻井工程设计审查和工程招标工作。3 定期向工程监督中心报送钻井监督人员有关信息等。4 定期向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和工程监督中心汇报工作。5 参与勘探与生产分公司重大钻井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6
4、 配合管理部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等。7 对重点井和重点开发区块钻井进行评估,包括队伍、设备、技术、成本、质量及健康安全环境(以下简称 HSE)管理等。第三章 钻井监督岗位职责和权利第九条 钻井监督岗位职责:1 依照合同、设计、标准、规范、规定等,对钻井工程实施全过程或阶段监督。2 参与钻井工程设计审查和工程招标工作。3 依据合同和工程设计,对服务队伍、装备、材料、工具、器材等进行检查,参与开钻验收。4 根据钻井作业承包方式行使相应职责。第十条 钻井监督权利:1 对钻井工程服务方有奖罚的权利。2 对不符合合同及设计的作业有制止的权利;对不按合同和设计提供的设备、工具、材料有拒绝使用的权利。3 对
5、合同内或超出合同的工作量有确认的权利。4 对服务方有评价的权利。5 对有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的人员有拒绝其上岗的权利。6 对不符合 HSE 规定的服务方,有限期整改、停工的权利。第四章 钻井监督资质条件第十一条 钻井监督必须具备的资质:1 身体健康,能适应野外工作。2 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3 具有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从事钻井现场工作 6 年(含 6 年)以上。4 掌握钻井和完井工艺技术及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基本掌握钻井新技术和新工艺,了解相关专业知识。5 具有组织、协调钻井现场施工的能力。6 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和较强的语言
6、、文字表达能力。7 了解环境保护知识,重视作业区环境保护。第十二条 申请钻井监督资格的人员必须持有工程监督中心钻井监督培训结业证和股份公司认可的井控操作合格证。第五章 钻井监督培训与资格考评第十三条 钻井监督培训:1 工程监督中心负责培训业务。2 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培训人员名单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监督中心。3 钻井监督培训的主要内容:(1) 钻井监督岗位职责和现场生产组织管理。(2) 国家、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合同管理、结算、验收及定额管理等。(3) 钻井新工艺、新技术及相关专业知识、HSE、外语等。4 钻井监督培训结业时要进行综合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模拟演练) 。5 钻井监督培训结业证有效期为 3 年。第十四条 钻井监督资格评审程序:1 评审程序为个人申报、单位推荐、油田公司初审、工程监督中心复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评审。评审通过后,工程监督中心注册并发钻井监督资格证书。申报材料见附表一。2 钻井监督资格实行注册制,注册有效期为 3 年。3 持证者应在期满前三个月提交有关材料,油田公司送工程监督中心办理再注册。4 脱离钻井监督岗位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