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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爆物品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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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22200 上传时间:2022-03-25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4.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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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易爆物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化学危险物品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障施工、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制度。2、本制度所指化学危险品指爆炸品、氧化剂、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自燃物、遇水燃烧物、易燃液体、毒害品和腐蚀品等。3、保管、运输、使用及销毁化学危险物品,必须交由经过专门训练并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执行。第二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保管1、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得随意乱放。各单位应本着既要保证安全又符合节约;既统一,又可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永久或临时的化学危险品仓库。2、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的建筑和

2、设施,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1)仓库区必须与生产区、生活区有适当的间隔。(2)库房一般应采用一层建筑,每间库房应设有足够的独立安全出口,储存氧化剂、易燃液体、固体和剧毒物品的库房,应该采用容易冲洗的不燃烧地面。(3)化学危险品库房应当符合安全、防火规定,应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雷设备, 并根据物品的性质和不同的储存方法设置相应的防爆、 防火、灭火等安全设施。(4)储存易爆物品的库房必须采用封闭、防爆或其他相应的安全电气照明设备。如采用一般灯具时,应安装在玻璃窗的外面。电灯开关应该安装在库房外面。无电源的仓库应有蓄电池灯照明。3、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应符合下列要求:(1)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

3、存放,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壁之间,应该留出一定的间距通道及通风口。(2)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单独存放于专门的仓库中,起爆点火器材,不得与炸药在同一库房中存放。(3)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如果施工工地的短期存放条件确有困难必须同库房存放时,则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隔离存放。(4)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 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5)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怕冻、怕晒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露雨、低洼容易积水、低温和高温处存放;对可以露天存放的化学危险物品,根据不同性质

4、,应具备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4、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该建立下列安全措施:(1)化学危险品仓库应加强警卫,严格出入库制度,禁止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内。(2)仓库区内严禁烟火,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用火时,应经单位领导或保卫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3)不准在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休息、试验、分装、打包和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 的操作。(4)容器包装要密闭,如果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改装必须在安全地点进行,对易燃、易爆物品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5)加强货物入库验收和平时的检查制度,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危险品,应该定期进行测温

5、化验,防止自燃爆炸。(6) 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和运输工具, 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彻底清洗,以防引起燃烧爆炸和中毒,对遗留地上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及时清除处理。(7)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健全安全保卫机构,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灭火设施及通讯、报警装置,消防 队应经常进行训练和业务学习。第二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装卸1、搬运装卸化学危险物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搬运化学危险物品时要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磨擦、重压和倾倒。(2)化学危险物品与其它货物以及性质相互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其他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和同车或者同船混合装

6、运,怕热、怕潮的化学危险物品应采取隔热或防潮措施。(3)施工工地人力搬运化学危险物品不能超过人体重量的二分之一,人力车运输不得超过重量的二分之一,以防跌倒、翻车、碰撞而发生事故http:/ 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和销毁1、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2、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建立和严格执行安全技术 /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 制度3、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 必须由工作认真负责和具有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新参加的人员,必须事先经过训练。4、初次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应会同公安、技术部门共同把关,严格按照配方使用,并做好记录。5、化学危险物品因保管过期,变质失效,应报告上级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后,在指定地点予以销毁。6、化学危险物品销毁工作必须由一名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亲自指挥,雨天和夜间尽量不进行销毁工作。第四章附则1、各单位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安全岗位责任制。2、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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