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管理制度(一)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二)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要有良好的通风散热设施,定期测温检查。(三)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应按性质分类,专库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化学性质相低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不得混存。(四)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厂(库)房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电气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五)维修、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物品清洗。(六)对怕潮(如乙炔) 、怕晒(氧气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受潮或曝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七)搬运操作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轻装、轻卸,严禁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八)运输危险品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由懂其性质的专人押运,性质相低触的危险品不得同车运输,严禁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汽车。(九)严禁在办公室、操作室、休息室、更衣室内存放汽油、煤油及易燃、易爆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