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化品管理运输、装卸制度1 目的和范围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企业生产安全。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运输、储存等环节。2 编制依据依据安全生产法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 制定本制度。3 职责3.1 管理部负责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并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3.2 管理部负责开展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普查工作,依据普查情况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负责到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登记、备案。3.3 管理部负责配合企业内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对厂内员工进行危害告之教育。3.4 公
2、司设立 24 小时报警、咨询电话。3.5 各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检查,并相应建立的管理、检查台帐,对相关方进行危害告之,对使用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方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4 控制程序4.1 生产和使用4.1.1 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4.1.2 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剧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4.2 安全技术措施4.2.1 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
3、少毒物溢散。4.2.2 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4.2.3 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4.3 个人防护措施4.3.1 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4.3.2 严禁直接接触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4.3.3 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4.3.4 有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4.4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氧、氧气、二氧化碳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 0.05 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4.5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
4、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4.6 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4.7 生产、使用危险物品,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4.8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4.9 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磨擦、撞击。4.10 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
5、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4.11 凡用于生产的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4.12 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4.13 装卸运输4.13.1 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4.13.2 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
6、卸,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4.13.3 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洗,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卸后必须洗刷干净。4.13.4 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操作过程中注意下列事项: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 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 25%; 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害物品, 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4.13.5 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 2 人。4.13.6 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 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 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