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验室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化工部及经贸办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易燃易爆物品是指: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固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各种爆炸品等。第三条 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有领导具体分工管理安全工作,落安全岗位责任制。必须根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性质,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第四条 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废弃化学危险物品,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征得公安、环保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五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
2、品的库房,应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防爆防火、防雷、报警、防晒、调温、消除静电等安全装置与设施。第六条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贮罐,必须采用合格的防爆灯具和防爆器设备,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禁止私自乱接电源和违章、违规使用电器。第七条化学危险物品储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同品种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分类存放,并不可超量储存。库房集中保管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保持道路畅通。(二)化学试剂危险物品保存时要避免混存。不同灭火性质的化学危险物品绝对不允许在同一地点存放。即: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处;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处。(三)对于遇水易爆,遇高温、低
3、温、暴晒会发生分解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液化气体分别不得在潮湿、易积水、高温处贮存。(四)对储存压力气体、液化气体的容器,必须按照压力容器检测的要求, 定期进行检测, 禁止检测不合格的容器储存压力气体、 液化气体。(五)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的场所应安装可靠的避雷设施,并定期进行避雷效果检测,确保不发生因雷击而引发火灾和爆炸。第八条化学危险物品的保管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后凭证上岗。保管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一)必须认真贯彻安全、防火责任制;(二)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保管使用的安全操作规程,贮存前必须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九条 严禁在化学危险物品保管使用场所吸烟或使用明火。如果确需使用明火时,必须将化学危险物品全部搬到安全可靠的地方后,才能使用明火。第十条在化学危险物品保管、 使用中, 严格遵守安全制度与安全法规,做出了突出成绩的人员,主管单位可申报给予表彰、奖励;因不负责任、违章操作而造成事故或损失的,依照法律、制度给予处罚 。另外,化验室应单独设立,一是防止火源,二是防止空气穿流。三是化验室做实验时不能关门。四是化验室的门必须向外开。五是使用的压力容器要固定在防爆柜子里,防爆柜子也要固定在墙上。六是操作实验应在操作通风柜中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