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油库(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一 般 规 定第一条燃油区域系指燃油罐区、燃油泵房等燃油储存、燃油供给系统区域。第二条燃油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满足 GB 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燃油区域工作人员应经过岗位及燃料安全培训,持证上岗。第二章安 全 管 理第四条燃油区域应在大门明显处设置外来人员入库安全须知及门卫管理制度,内容为:(一)严禁携带火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二)禁止一切人员因私事进入库;(三)临时施工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入库应佩戴临时出入证;(四)外来人员因公进入应办理手续,并由电厂有关人员陪同
2、;(五)凡携带物品出入燃油区域人员,应履行检查、登记手续;(六)罐区、装卸作业区、泵房等爆炸危险区域,禁止使用非防爆移动通信设备。 第五条燃油区域职工应遵守劳动纪律。第六条燃油区域车辆管理(一)进入机动车辆应佩戴有效的防火罩和小型灭火器材;(二)各种外来机动车辆装卸油后,不准在燃油区域内停放和修理。除消防车外的机动车辆未经 批准不准进入罐区;(三)油罐汽车应有可靠的静电接地部位,罐车的静电接地拖带应保持有效长度,符合接地要求。 第七条巡回检查(一)严格执行岗位巡检制度,应制定责任明确的巡检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人员、巡检线路、 时间要求和巡检内容;(二)巡检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并有一定专业技术知
3、识的人员担任;(三)发现问题应能够正确判断、果断处理,并采取适当的安全运行防范措施,杜绝人身及设备 事故的发生。同时汇报运行班长,重要问题要及时汇报运行值长。(四)进油时应按照运行规程中有关油区卸油条款严格执行。(五)认真填好巡检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发现设备缺陷应及时联系检修处理,夜间或休息日发现 问题要及时通知值长。(六)缺陷处理完毕后,由油区值班员和检修人员双方共同确认,设备试转正常后方可投入正常 运行。(七)运行值班负责人每天要对油区系统全面巡检一次。第八条劳动保护(一)应执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要求;(二)清扫车、船的余油时,严禁进入车、船内作业。清罐作业按照“进入受限空间作
4、业安全管 理规定”执行;(三)燃油区域焊工、电工等工种作业时,应配戴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高空作业按照“高处作 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四)作业区域应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三章 防 火 防 爆第九条燃油区域防火、防爆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应安装专用火灾报警装置(电话、电铃、 警报器等) 。第十条罐区、装卸作业区、油泵房、消防泵房、配电间等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安 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 GB2894安全标志和GB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的要求。第十一条燃油区域内用火应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第十二条储存、收发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储罐区、泵房
5、、装卸作业等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 警器,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标定。第十三条靠山修建的燃油区域、覆土隐蔽库应在库区周围修筑防火沟、防火墙或防火带,防止 山火侵袭。每年秋季应对防火墙内的枯枝落叶、荒草等进行一次清除。第十四条防火堤容积符合要求,并应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且不渗漏,堤内不得种植作物或 树木,不得有超过 0.15m 高的草坪;防火堤与消防道路之间不得种植树木,覆土罐顶部附件周围 5m 内不得有枯草。第十五条油泵房应加强通风,间歇作业的室内油蒸气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 4%;连续作业 8 小 时以上的,应低于爆炸下限的 1%。半地下式油泵房应设机械通风并定期排气。吸入口应接至半地下泵 房地面
6、不大于0.2m 处,排出口应高于油泵房屋顶 1.5m、管口应装阻火器。第四章设 备 管 理第十六条燃油区域应根据“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实行“定人员、定设备、定责任、定目 标”的管理,确保设备的完好,实现安全运行。第十七条完善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建造竣工资料、检验报告、技术参数、修理记录等; 建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巡检记录和定期检修计划等。第十八条检测设备应满足检测环境的防火、防爆要求,经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级 以上燃油区域和有条件的燃油区域应配置测厚仪、试压泵、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仪、接地电阻测试仪等检测设备。第十九条储罐及附件管理(一)新建或改建储罐应符合国家规范、规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三)油罐应按规范要求,安装高低液位报警、高高液位报警,防止油罐燃油存量超限;(四)按规定进行储罐检查和钢板测厚,在用储罐应视其腐蚀程度情况增加检测次数;(五)罐体无严重变形,无渗漏。罐体铅锤的允许偏差不大于设计高度的 1%(最大限度不超过 9cm) 。 罐内壁平整、无毛刺、底板及第一圈板50cm 高度应进行防腐处理。 罐外表无大面积锈蚀、 起皮现象, 漆层完好;(六)储罐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