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安全管理办法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规范我公司施工(生产)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在购置、使用及检验等各阶段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生产)中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正确与安全使用,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同时充分发挥其效能,提高施工(生产)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施工(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第 1 条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购置1、购置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必须购买有制造和试验资质的厂家生产的产品。2、 所购置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 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并有产品合格证和出厂使用证明书(标明制造厂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和产品性能、安全注意事项等
2、) 。3、自制或改装的机具,必须按 SD165电力建设施工机具设计基本要求输电线路施工机具篇 的规定进行试验,经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4、所有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质保资料(包括有关检测记录) ,使用或管理单位应妥善保管。第 2 条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使用与管理1、各使用(管理)单位应按照本办法 ,制定相应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检查维护和试验等管理细则以及有关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并报公司安全监督部备案。仓库及有关管理部门,应建立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进出库制度和相应的台帐。2、 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 应由了解其性能并掌握操作知识的人员操作,特种作业所涉及的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
3、岗。严禁不懂操作规程、不熟悉性能的人员操作。3、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使用单位,应派专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包括外观检查、电气部分绝缘检查、传动部分和机械设备性能检查等) 、维护保养(指清洗、除锈、涂润滑油、刷漆等)以及专人保管。4、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使用,必须按产品出厂使用说明书或产品铭牌上规定的额定荷载使用;铭牌脱落的机械设备及起重工器具不得使用,应由有关部门重新做好永久性标识后方可使用;使用前必须进行认真的外观检查,严禁使用已变形、破损、有缺陷或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不得以小代大使用。5、机具外露的传动装置(轴、齿轮及皮带等) 、转动部分及牙口,必须装设保护装置,转动部位应
4、保持润滑。6、机具各种仪表(包括电压表、电流表、压力表、温度计等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刹车) 、限位、安全阀、闭锁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7、固定式施工(生产)机械设备应安装在牢固的基础上,并设立安全操作规程标牌。移动式施工(生产)机械设备使用时应处于水平状态,放置平稳。8、电动机具外壳接地必须良好,绝缘必须可靠。所有电动机具的电源线,应使用橡皮电缆或动力电缆,电动机具使用时其电源侧(指电源箱内)必须装设漏电断路器(触电保安器)装置。9、电动、风动机具在运行中严禁进行检修或调整。检修、调整或中断使用时应将能源断开。不得将机具、附件放在机器和设备上;不得站在移动式梯子或其它不稳固的地方使用电动、
5、风动机具。10、电动机械设备工作前应先空转 12 分钟,待运转正常后方可正式工作。11、机械设备运转时,严禁以手触摸其转动和传动部分或直接调整皮带或进行润滑等工作。12、机械设备除规定座位、走道外,不得在其它部位坐、立或行走;机械设备运转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第 3 条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检验1、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检验应按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变电所部分) 、 (架空电力线路部分)的有关条款,同时参照公司常用机具报废标准和常用机具定期试验规定执行。2、起重工器具的检查周期为一个月,其试验周期为一年。3、起重工器具的机械设备性能试验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抽查的比例为该规格起重工具数量的 30%, ,在 30%数量里试验有不合格的,应全数试验。对小于 10 件的应全数试验。4、试验应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试验方式为过载静负荷试验。5、试验前应对被试品外观检查,对已到报废标准的不再进行试验,直接作报废处理。6、年度经抽查试验已合格的当批起重工器具,应全部用油漆在其醒目位置作如下色标加以区别:2002 年为白色;2003 年为红色;2004 年为黄色;2005 年为绿色。四年为一轮,以后继续以此方法标识。无此标识或不按年度规定颜色标识的应视为当年度未做试验鉴定,现场禁止使用。7、所有试验合格的工器具均应出具试验报告。试验报告的格式参照附件四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