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安全用火(动火)管理制度为加强加油站的用火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1、加油站内严禁吸烟及用明火照明。2、上岗人员不准随身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等物品。3、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由作业部门负责办理动火证,并采取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4、用煤气灶烧水做饭时,要有专人对煤气灶进行管理。5、用锅炉取暖,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要有专人负责检查管理。6、要严格按照动火证规定的范围动火,不得自行变更用火位置和扩大用火范围。7、在加油站内使用电、气焊(割) 、喷灯及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8、加油站若需要动火,应当由站长向上一级部门提出动火申请,由上一级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动火作业。9、在动火作业时,必须经站长同意,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在加油站内动火。10、收发、测量和加注油料期间,禁止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