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房物理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机房建设安全管理第一条机房安全建设和改造方案应通过上级保卫部门的安全审批。第二条机房安全建设应通过上级保卫部门组织的安全验收。第三条机房应按重要性进行分级管理,分级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机房应按相应级别合理分区,保障生产环境与运行环境有效的安全空间隔离。第五条机房建设应当符合下列基本安全要求:(一) 、机房周围 100 米内不得存在危险建筑物,如加油站、煤气站等。(二) 、机房应配备防电磁干扰、防电磁泄漏、防静电、防水、防盗、防火、防鼠害等设施。(三) 、机房应安装门禁系统、防雷系统、监视系统、消防系统、报警系统,并与当地公安机关 110 联网。(四) 、机房应
2、设专用的供电系统,配备必要的 UPS 和发电机。第二章 机房运行安全管理第六条机房是重点保护的要害部位,机房主管部门应依照安全第一的运行原则,建立健全严格的机房安全管理制度,如值班制度、紧急安全事件联系制度、安全应急制度、安全事件处理制度、机房安全防护系统维护制度等,并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第七条计算机机房实行分区管理的原则。核心区实行 24 小时连续监控,生产区实行工作时间连续监控,辅助区实施联动监控。第八条监控设备的安装应符合有关安全保密原则,确保监控系统的安全规范运作,防止监控信息的泄密。第九条加强进出机房人员管理。禁止未经批准的外部人员进入机房。非机房工作人员进出机房须经机房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外来人员进出机房还须办理登记手续,并由专业管理人员陪同。第十条发生机房重大事故或案件,机房主管部门应立即向有关领导及安全管理单位报告,并保护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