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讲解了儿童福利机构的定义、设立目的及管理职责,强调了儿童福利机构应依法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确保儿童的生活、医疗、康复和教育水平不断提高。该办法明确了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管理职责,并指出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应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所需经费的保障来源,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捐赠、设立公益慈善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儿童福利机构的服务。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详细列出了儿童福利机构的服务对象,包括无法查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儿童、父母死亡或失踪且无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儿童、父母无监护能力且无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儿童、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等。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在收留抚养这些儿童时应登记保存的相关材料。在服务内容方面,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儿童后应及时进行体检和传染病检查,保存儿童随身携带的具有纪念价值的物品,并及时为儿童办理户口登记。此外,儿童福利机构还应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基本医疗、基本康复等服务,依法保障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级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涉及儿童福利工作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该办法为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和运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有助于提升儿童福利服务水平,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