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矿租赁设备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矿租赁设备的管理,提高租赁设备的使用效率,降低设备租赁费,特制定本办法。一、租赁设备费的管理由经营管理部专人负责,并建立缴费台帐。租赁设备的使用由机电运输部按我矿在籍设备管理办法管理,并建立使用管理台帐。二、租赁设备时,应由矿机电运输部提出申请,并经主管副矿长和矿长的同意后方可签定租赁合同。租赁设备必须完好、性能良好,必须具有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煤安标志、防爆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必需的证件资料。三、租赁设备的发放、使用、检查管理由机电运输部按矿在籍设备管理。应尽量减少租赁设备的使用。四、经营管理部租赁设备管理人员应汇同机电运输部人员现场检查租赁设备的使用情况,向公
2、司设备租赁站通报租赁设备的使用情况,及时联系处理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做到动态精细化管理。五、租赁设备在使用完后,使用单位向接收单位交清、交全设备部件,缺损件由使用单位原价赔偿。六、租赁设备需大修时,机电运输部提出申请,经主管矿长同意后,由经营管理部联系租赁站,上缴了租赁设备大修费的租赁设备原则上由公司设备租赁站进行修理或由公司设备租赁站付大修费用我矿进行修理。七、租赁设备长期停租或退租时,由机电运输部提出申请,经主管矿长同意后,经营管理部及时联系公司设备租赁站,办理停、退租手续,并协商处理停、退租设备。短时间停用的租赁设备由机电运输部提出申请后经营管理部联系停用手续。八、2008 年设备租赁费在 2007 年基础上节约 100 万元。九、 设备租赁费由经营管理部根据租赁设备的使用情况, 计算出当月租金,由机电运输部长、经营管理部长审核,主管副矿长和矿长同意后财务方可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