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讲解了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学校安全的总体要求,推动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特制定该办法。文件明确了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省级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下一级及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督导内容涵盖组织管理、制度建设、预警防范、教育演练、重点治理、事故处理等方面,具体包括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组织管理体系、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资金与资源、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建立隐患排查与整治的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加强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重点问题预防与应对、事故应对和处理机制等。此外,文件还规定了日常监督、地方自查和实地督导的具体实施步骤。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特别是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以及各类中小学和幼儿园。该办法旨在通过明确的督导内容和程序,促进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学校建立和完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安全保障体系,提高学校安全风险防控能力,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