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场安全管理考核规定1.在炼钢厂所辖区域内戴安全帽必须系带,不系带处罚 20 元。2.进入工作现场作业,劳保用品必须穿戴齐全,少一件处罚 50 元。 (注:公司统一配发后执行)3.检修设备的操作控制处未挂检修牌,处罚 50 元。检修完毕不摘牌,处罚责任人 50 元。 (谁挂牌、谁摘牌)4.高空作业能系安全带的必须系安全带,不能系者,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后再进行作业,违者处罚 100 元。5.使用磨光机操作时不带保护镜的,处罚 50 元。6.工作时光膀、赤膊、敞胸露怀的,处罚 20 元。7.检修各类气体管道必须报告厂安全管理部门,动火作业需办理动火作业票,并要有检测、有安全措施,违者处罚 100 元
2、。8.严禁带负荷拉刀闸,违者处罚 50 元。9.严格遵守停送电操作制,违者处罚 50 元。10.操作砂轮、台钻等旋转设备时戴手套的处罚 20 元。11.任何情况下不准走天车轨道,违者处罚 100 元。12.上下天车不走安全通道的处罚 50 元。13.正确使用工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工器具,违者处罚 50 元。14.严禁用氧气或氮气吹扫人身及工作现场的灰尘,发现一次处罚 50 元。15.不准用漏气的气带作业,发现一次处罚 20 元。16.坐靠在安全护栏上或攀、坐不安全位置的处罚 20 元。17.严禁赤手更换焊条,用焊条点烟,违者处罚 20 元。18.天车桥梁梁端上不准站人,违者处罚 50 元。1
3、9.戴手套打大锤或打锤时站位不正确的处罚 20 元。20.切割片严禁侧面磨削,谁使用、谁检查、谁负责,切割片存在安全问题的,立即更换,违者处罚 50 元。21.职工有责任阻止无本厂人员陪同的外来人员进厂,发现后应及时制止。22.使用黄油、机油、柴油、汽油等润滑油脂时,应严禁烟火,违者处罚20 元。23.切割气带不能和焊把线缠绕在一起使用,违者处罚 20 元。24.不准在配电柜、箱内放棉丝、纸片等易燃物品,违者处罚 20 元。25.维修工在用完氧气、乙炔、丙烷等气体后必须关闭所有开关,发现一次未关,处罚 20 元。26.氧气与乙炔瓶、燃气瓶存放距离小于 5 米,乙炔瓶距明火小于 10 米,处罚
4、20 元。27.氧气瓶和乙炔瓶不得同车运输,违者处罚 30 元。28.工作中拆卸、移动安全防护设施的,在作业完成后,必须予以恢复,违者一次处罚 30 元。29.安全管理人员发出的正确指挥命令或口头整改意见要立即执行, 有违者处罚 20 元,有特殊情况的或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当面说明理由。30.电焊机上不得摆放任何物品,违者处罚 50 元。31.电器操作台、配电箱上不得放水杯、杂物,违者处罚 30 元。32.氧气瓶无禁油、瓶帽、防震圈,乙炔瓶不按规定安装回火器、防震圈、未设防倾倒装置的处罚 20 元。33.电焊机二次线不得有裸漏之处,破口接头绝缘包扎不得大于 2 处,一次线距可靠断电开关不得大于 2 米,地线必须结实牢固,违者处罚 20 元。34.停电检修时,一定要做到停电确认,未确认而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加倍处罚。35.进入容器(密闭沟、坑、池)内部作业时,必须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必须事前(至少 20 分钟)进行自然或强制通风,现场设监护人,并在作业前告知安全环保科,违者处罚 50 元。36.工完场地不清者,处罚 20 元。37.凡是使用电葫芦吊物,事先要派专人进行近距离检查,在确保设备安全灵敏可靠时才使用,如因检查不到位造成事故(未遂)的,按有关规定加倍处罚。38.本规定自厂领导审核批准后,发布生效。39.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炼钢厂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