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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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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27649 上传时间:2022-03-30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2.6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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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冶金企业安全管理办法为了促进各级领导、 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根据安全生产法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攀钢(集团)公司年度专项考核细则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一、伤亡事故 1、考核标准各二级单位、机关部室在发生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工亡事故和群体伤害(3 人及以上)事故时,实行分组分类划定考核标准如下表:类别 组别每发生工亡事故 1 人减工资标准(元/人)每发生重伤事故 1 人减工资标准(元/人)每发生轻伤事故 1 人减工资标准(元/人)发生群伤事故减工资标准第一组炼钢厂、603010 按伤、亡事故

2、的人数累加执行,同时单人标准提高 520 元,其中轻伤 5 元、重伤 10 元、死亡 20 元第二组动力厂 804015 第三组其余二级单位、机关部室 10050202、计算方法轻伤事故核减工资总额(元)=分组分类标准(元/人)单位总人数(人) 。 重伤事故核减工资总额 (元) =分组分类标准 (元/人) 单位总人数 (人) ,其中:事故单位党政一把手及主管副职核减工资不低于 800 元,其余班子成员不低于 600 元。 工亡事故核减工资总额(元)=分组分类标准(元/人)单位总人数(人) ,其中:事故单位党政一把手及主管副职核减工资不低于 1500 元,其余班子成员不低于 1200 元;车间主

3、任予以免职,且 6 个月内不得重新任职;公司安委会委员中,公司领导按(集团)公司的有关考核规定执行,其它安委会委员(部门领导)核减工资不低于 800元;安办成员单位核减工资不低于 15 元/人,其中生产安全部核减工资不低于 30 元/人;上述核减工资总额低于攀钢(集团)公司考核额时,差额部分由事故单位承担,如遇特殊情况,由安办提出考核方案,经绩效考核小组核准后执行。 群伤事故核减工资总额(元)= (分组分类标准5元)轻伤人数(分组分类标准10 元)重伤人数(分组分类标准20 元)死亡人数单位总人数。其余考核按相同等级事故的条款执行,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计算。 事故责任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的,核减工

4、资的标准及人数以伤者所在单位为准,根据责任大小确定各单位考核比例,其中主要责任单位承担 6080, 其余责任单位承担 4020。 重伤、工亡及群伤事故考核中,个人受到上级部门或地方政府处罚的,以额度高者执行,不重复考核。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1、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及岗位职工需严格认真地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因履责不到位导致后果者,考核责任者 5001000 元;各部门、各单位因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导致严重后果者,考核责任单位 30005000 元。2、各单位未建立安委会、车间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未按期召开安委会(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安委会办公室成员单位会议,考核责任单位 10002000

5、 元。3、各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台账、 档案等, 考核责任单位 5001000 元。4、各单位未制定伤害预知预警(KYT)活动检查、考核等管理办法;班组未开展 KYT 活动和“四件事”活动,考核责任单位 10002000 元。三、安全检查及安全教育 1、各单位未进行定期专业性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不记录不整改,检查单位不督促、复查责任单位整改情况;接到整改通知后逾期未整改的,考核责任单位 20005000 元。2、各单位新进厂人员未进行 “三级安全教育”,转岗、复岗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严格进行培训、考核和取证工作,未持有效的上岗证作业的,考核责任单位 500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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