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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废止).docx

上传人:人民至上 文档编号:12767 上传时间:2021-04-02 格式:DOCX 页数:1 大小:16.0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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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废止】 已被总局令第 89 号废止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已经 2013 年 7 月 15 日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3 年 7 月 17 日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一、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二、必须确保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完备。 三、必须确保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满足生产安全需要。 四、必须落实领导值班和职工进出厂登记制度。 五、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和危险工序持证上岗。 六、严禁转包分包、委托加工和违规使用氯酸钾。 七、严禁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 八、严禁高温、雷雨天气生产作业。 九、严禁违规检维修作业和边施工边生产。 十、严禁串岗和无关人员进入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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