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纪律考核管理规定1.进出厂区两人成行,三人成列,违者处罚 10 元。2.迟到、早退、旷工按相关制度执行处罚。3.破坏公共设施,一次处罚 50 元,情节较重者,按照原值赔偿。4.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丢烟头、垃圾等行为,一次处罚 10 元。5.煤气区域、电气值班室内抽烟,一次处罚 30 元。6.不服从安排,顶撞班组长及以上级别领导,一次处罚 100 元,情节严重者,开除出厂。7.越级上访,聚众围堵,一次处罚 500 元,情节严重对组织者予以辞退。8.厂区内私自拍照、视频,处罚 100 元,发送至网络,给分厂或公司带来负面影响者,从严从重处理。9.未经批准携带手机上岗,考核 100 元。10.打架、闹事者,处罚 200 元,情节严重,交由公司处理。11.参加分厂以外各种作业等活动,纪律散慢、消极怠工,处罚 200 元。12.偷盗、抢劫,分厂除名,交公司处理。13.酒后上岗及班中饮酒,考核 200 元,劝离,当班不计考勤。14.夜间值班室宿舍长明灯,处罚 10 元。15.屋内没人,未关空调、电扇,处罚 20 元。16.值班期间擅自离岗、睡岗,考核 50 元。经公司通报者,考核 100 元。17.在车间嬉戏、打闹、无理由跑跳的处罚 20 元。18.本规定自厂领导审核批准后,发布生效。19.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炼钢厂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