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炼铁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办法1 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健康,特制定本办法。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炼铁厂范围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管理。2 相关文件和术语2.1 相关文件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2.1.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 (国务院05年449号令)2.1.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 06年 31 号令)2.1.4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办法2.2 术语2.2.1 放射源放射源是指核技术在生产中应用的放射性同位素 (如料位仪、 液位
2、计、核子秤、测厚仪等中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如 x 光探伤仪、医用射线装置等) 。2.2.2 放射性污染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生产活动造成物料、产品、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射线。3 职责3.1 炼铁厂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小组由炼铁厂主管领导及安环科、技术科、设备科、综合办(保卫) 、使用车间、维护车间主管领导组成,负责全厂放射安全和防护以及放射环境管理领导工作。3.2 安环科是炼铁厂放射源使用、报废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a)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对炼铁厂放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b) 按照公司规定对炼铁厂放射源定期检查、 检测评价
3、, 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进行考核;c) 负责组织、协助对放射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并将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登记并上报。d) 负责组织开展放射工作人员射线个人剂量监测, 定期组织该类人员体检;f) 负责组织放射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规定程序上报。g) 负责向公司安环部报告办理废旧放射源的相关手续和新增放射源的相关手续,做好放射源登记工作。h) 负责申请配备放射防护用品。i) 负责制订放射性同位素岗位安全防护规程并进行检查和考核。3.3 综合办负责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具体负责:a) 负责建立放射源保卫制度,并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同时要建立放射源登记台帐。b) 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对丢
4、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c) 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3.4 设备科a) 负责对含放射源设备使用的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处理,保证放射源装置及其防护设施正常运转,并达到技术指标要求;b) 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维护检修的安全管理。 做好放射源登记管理工作。c) 炼铁厂需新添置放射源和报废放射源设备或更换放射性设备时负责向公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批准后组织实施。d) 参与涉及炼铁厂的工程项目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其防护设施项目的竣工验收。e) 负责制订放射性同位素操作、 维护及防护规程并检查督促实施和考核。3.5 放射源设备所在(使用)单位,应将其视同其他设备一样,负有安全监管、保管、看护的责任,不得丢失,不能允许无关人员损坏和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