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表决通过,将于 2022 年 3 月施行。届时,山东省内的矿山生产企业将按照新法律进行安全生产监察。条例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坚持安全发展、源头防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第 3 条);强调政府、监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以及功能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第 5、6、7 条)。突出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职责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职责, 生
2、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第 16、17、18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明确应当依法设置安全总监的具体范围安全总监制度,明确应当依法设置安全总监的具体范围(第 21条);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规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制度,对风险点排查、风险评价、风险等级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对事故隐患进行定期排查或者专项排查等内容进行补充细化(第 31、32 条);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对常驻协作单位管理职责,强化安全审查和经常性检查(第 34条)。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职责,强化安全生产
3、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安全生产权责清单、 巡查约谈、 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进行补充细化(第 37、38、40、41、42、43、44、45、46、49 条);强调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明确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本行业、 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第 50 条);明确规定监督检查不得干预正常生产经营和作业活动; 明确可以适当减少安全生产检查频次的情形(第 51 条)。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规定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事故应急救援、提级调查等内容(第 60、61、62
4、、63 条);突出强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突出强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细化细化、量化量化报告时间报告时间, 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必须一小时内报告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必须一小时内报告; 特殊情况下,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报告;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政府应当 3030 分钟内直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分钟内直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第64、65 条);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调查组的组成、调查报告结论、违法犯罪线索转送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第 67、68、69条)。严管严罚,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在与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和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不抵触的前提下, 从
5、严设置法律责任。即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问题作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加大了惩戒力度。第一章总第一章总 则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
6、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加大安全生产资金、 物资、 技术、 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加强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 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督查有关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