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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装置防火防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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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28572 上传时间:2022-03-31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2.2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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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装置防火防爆规定1 根据本公司生产特点,要求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实际防火规范 (GBJ16-87) ,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实际规范 (BG50058-1992) ,以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92/1999 版)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2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连锁装置等设施。3 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顶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 20%以下,如与安全连锁配合,其连锁动作应在气体爆炸下限的 50

2、%以下。4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5 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单向阀。6 因反应物料爆炸性反应,分解反应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7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和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流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8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 (HG/T20675-1990)的有关规定执行。9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槽等, 应装爆破板 (防爆膜) ,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10 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11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 2 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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