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火灾隐患整改制度为规范火灾隐患的报告和整改程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内容,结合本单位消防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的原则是:“谁主管,谁整改”。第二条 火灾隐患整改的程序(一) 、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检查出火灾隐患的整改:接到火灾隐患通知书后,由管理处提交主管领导签字,研究整改方案,按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将整改结果书面上报公安消防监督部门;(二) 、本单位检查出火灾隐患的整改:接到管理处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由整改部门负责人签字,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整改措施。整改完后,将整改结果反馈管理处,由管理处检查验收。第三条 各部门在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对查出的火灾隐患,由本部门落实人员及时整改;对本部门无法整改的火灾隐患,书面报管理处,并提出整改方案。第四条 整改部门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 必须落实防火措施, 保障安全。第五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