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现场三级动火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用火管理,防止施工现场火灾的发生,根据各在建工程施工特点, 特制定本动火管理办法: (消防法 21 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 使用明火。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项目分部应严格执行三级动火审批, 期满后应重新申请,否则视为无申请动火。动火区域是安全员重点巡视区域。动火范围为主要是电、气焊作业、防水作业,其他工程项目必须的明火作业。范围申请
2、时间申请人申请材料批准人最长批准时间一级动火重大危险源区域、易燃易爆等禁火区域;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内、地下室内等场所; 现场堆有大量可燃、易爆物质的场所。提前三天项目负责人动火申请审批表;动火安全技术方案;电焊工证件复印件质安部(单位中标质安科)一天二级动火在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登高焊、割作业等动火作业。提前二天安全员动火申请审批表;动火安全技术方案项目负责人三天三级动火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提前一天班组长动火申请审批表;安全员七天1、一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防火安全技术方案,填写动火申请表,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2、二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责任工程师组织拟定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填写动火申请表,报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项目责任工程师和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4、动火证当日有效,如动火地点发生变化,则需重新办理动火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