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1.总则1.0.1 为防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 改建、 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1.0.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不同施工现场的火灾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取可靠防火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适用、方便适用。1.0.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 临时用房 在施工现场建造的,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各种非永久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宿舍、厨房、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库房等
2、。2.0.2 临时设施 在施工现场建造的,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各种非永久性设施,包括围墙、大门、临时道路、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作业棚、机具棚、贮水池及临时给排水、供电、供热管线等。2.0.3 临时消防设施 设置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于扑救施工现场火灾、引导施工人员安全疏散等的各类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临时疏散通道等。2.0.4 临时疏散通道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或意外事件时,供人员安全撤离危险区域并到达安全地点或安全所经的路径。2.0.5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 施工现场中供人员和设备实施灭火救援作业的场地。3 总平面布局3.1 一般规定3.
3、1.1 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布置应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疏散的要求。3.1.2 下列临时用房和临时设施应纳入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 1 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围墙、围挡; 2 场内临时道路; 3 给水管网或管路和配电线路的敷设或架设的走向、高度; 4 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可燃材料库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等; 5 临时消防车道、灭火救援场地和消防水源。3.1.3 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数量不宜少于 2 个。当确有困难只能设置 1 个出入口时,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3.1
4、.4 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3.2.1 条及第 3.2.2 条要求。3.1.5 固定动火作业场应布置在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 并宜布置在临时办公用房、 宿舍、可燃材料库房、在建工程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3.1.6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远离明火作业区、 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3.1.7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下。3.2 防火间距3.2.1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5m,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
5、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3.2.2 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2.2的规定,当办公用房、宿舍成组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每组临时用房的栋数不应超过 10 栋,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8m; 2 组内临时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5m;当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为 A 级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到 3m。 表 3.2.2 施工现场主要临建设施相互间的最小防火间距(m) 注 1: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临时用房外墙外边线或堆场、作业场、作业棚边线间的最小距
6、离计算,如临时用房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可燃构件的外缘算起。 注 2:两座临时用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注 3:本表未规定的,可按同等或在危险性的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3.3 消防车道3.3.1 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距离不宜小于 5 米,且不宜大于 40 米;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3.3.2 临时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临时消防车道宜为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尺寸不小于 12m12m的回车场。 2 临时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4m; 3 临时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识。 4、临时消防车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3.3.3 下列建筑应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 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 除应按本规范 3.3.2 条的规定设置回转场外, 尚应按本规范第 3.3.4条的规定设置临时消防救援场地: 1 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