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热电厂工业用火安全管理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火管理的范围及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职责。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直属单位和公司范围内的相关方。2用火分类及定义: 本标准将用火分为三类:生产用火、固定用火和临时用火。2.1 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此类用火安全管理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2.2 固定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常有明火作业的固定隔离区域和需长期(半年以上)在生产区内的化验室用火,操作室、办公室、会议室等固定地点使用非防爆的家用电器。2.3 临时用火:一是指在生产区域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明火作业。主要包括:2.3.1 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作业;
2、2.3.2 电热处理、电钻、砂轮、热煨管、风镐、接用非防爆电气设备等及临时用电作业;2.3.3 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喷砂、熬沥青、炒砂子、打磨、黑色金属撞击等明火作业;2.3.4 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力源的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气压缩机。3临时用火分级3.1 在热电厂以下地点(区域、设备)的临时用火为一级用火:3.1.1 全厂所有变压器,油开关,蓄电池室;3.1.2 全厂所有油系统,油罐区,机组油箱,冷油器,滤油机,稀油站;3.1.3 瓦斯系统及其管线,分液罐周围 10 米以内;3.1.4 锅炉制粉系统磨煤机筒体、粗细粉分离器及连接管、粉仓动火;3.1.5 酸碱储槽内、酸碱计量箱内;
3、3.2 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用火和特殊用火的其它临时用火为二级用火。3.3 特殊用火:3.3.1 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用火。确属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按特殊用火处理。特殊用火必须经厂级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及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应急计划后方可用火。3.3.2 其它特殊情况下的用火。3.4 节假日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从事用火作业,如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须将用火作业等级相应提高一级(仅适用于一级用火,二级用火和固定用火等级不变) 。3.5 安全用火作业票办理规定:3.5.1 凡在热电厂一级用火区域内进行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明火
4、作业,均必须办理一级用火作业票。3.5.2 在二级动火区域内使用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作业、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喷砂、熬沥青、打磨、热煨管等明火作业。必须办理二级用火作业票。3.5.3 在热电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常有明火作业的固定隔离区域和需长期(半年以上) ,在生产区内的化验室用火,操作室、办公室、会议室等固定地点使用非防爆的家用电器。必须办理固定用火作业票。4 用火审批程序4.1 临时用火必须办理“临时用火作业票”。申请临时用火时由用火单位负责人向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 由用火所在车间项目负责人填写“临时用火作业票”的申请栏, 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用火所在装
5、置项目负责人会同车间有关人员和用火人员对从事的作业分别进行生产工艺和用火作业的风险识别并制定安全措施, 填写“风险识别及安全措施”栏,如需采取栏内所列措施划,不需采取的措施划,如栏内所列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补充安全措施栏填写其它安全措施。4.2 需要用火的罐、容器等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和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和管线及有限空间用火必须进行化验分析,要有分析数据,将分析数据填入用火作业票中,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票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4.3 一级临时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由热电厂安环科批准;二级临时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安全监督(员)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由
6、车间负责人(主任、副主任)批准;特殊临时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厂安全监督共同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会同机动、车间、施工单位等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HSE 作业指导书和应急预案,经热电厂安环科批准,报请厂安全总监和领导同意后实施。 若上述用火作业涉及其他单位, 还需相关单位确认和签字。临时用火必须经当班班长签字确认(大检修除外) 。4.4 固定用火由固定用火单位向热电厂安环科提出申请,对设置的固定用火地点进行风险评价并提出落实相应安全措施,画出固定用火区域平面示意图,指定防火负责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设有明显的“固定用火区”标志, 并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 经热电厂安环科审核划定用火区域、确定用火时间,落实安全措施,办理“固定用火作业票”,由消防大队会签、案后方可用火。固定用火审批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对建设项目固定用火区, 热电厂安全环保科、设备技术科、生产运行科、基建科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必须参与固定用火地点风险评价,提出相应安全措施,并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其安全措施和火票经厂主管领导审批后生效。审批后的固定用火区域主管部门应定期(不超过 2 周)对其管理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