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破器材仓库管理制度1、库房贮存量不得超过核定容量。2、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3、库房内不应存放任何废品。4、爆破器材物品应成垛堆放,堆垛间以及距离墙柱应留有检查、清点和装运的通道。5、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库房;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及进行其他活动。6、发现爆破器材丢失、短少、被盗,必须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7、管理人员应了解产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知识,熟悉仓库管理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8、暴雨及雷电等恶劣天气下,不准出入库。9、仓库内使用的运输及工具应是不产生火花的金属工具。10、库房内必须保持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杜绝鼠害。11、库房内严禁存放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12、库房内严禁存放与管理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13、库区内的消防设施,通讯设备,报警和防雷装置应经常检查。14、严禁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进入库房。15、严禁将通讯工具带入民爆器材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