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1 凡在电厂和收储站区域内的任何部位需动火作业的必须办理动火申请手续。1.2 承担施工动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动火作业前填报动火作业申请表 。1.3 大型动火作业要经公安局消防支队防火科同意,领取动火许可证后,方可动火。1.4 动火作业现场,施工单位需指定专人负责现场安全。1.5 用电焊机作业的焊机地线不得接在易燃易爆的设备或管道上。1.6 在动火作业的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必须马上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报告监控中心。2.1 动火前必须通知保安人员,做到“八不、四要、一清”。2.2 动火前“八不”:1) 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2) 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3)
2、 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设备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4) 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留的油质不动火;5) 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6) 在储存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物的不动火;7) 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 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的不动火;8) 未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2.3 动火中“四要”:1) 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2) 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 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3) 引发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4) 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2.4 动火后的“一清”:动火作业人员和现场负责人在动火作业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方能离开现场。2.5 保安员每小时到现场检查一次,制止不安全行为,将情况记录在巡检记录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