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轨道交通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规,强化“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明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原则。加强轨道交通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统筹各中心(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危害,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确保企业运营安全。2 适用范围适用于轨道交通企业所管辖区域的消防管理。3 引用标准下列引用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章的引用成为本规章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或版本号)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凡是未注明日期(或版本号)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章。中华人民共和
2、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6 号4 定义4.1 消防器材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消防产品。如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水枪、防烟面具、空气呼吸器等移动灭火器材和工具。4.2 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消防产品。5 职责5.1 安全监察部职责5.1.1 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轨道交通企业有关消防法规、规章制度。5.1.2 负责编制轨道交通企业消防工作计划,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和消防演练方案,检查、考核各级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对各中心(部) 、个人消防安全奖惩意
3、见。5.1.3 收集和整理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为做出消防安全决策提出可靠资料依据。5.1.4 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纠正违规操作。督促、跟踪火灾隐患整改。5.1.5 做好灭火器、空气呼吸器、防烟面具等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消防器材的配置、更新、报废的管理工作,确保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5.1.6 建立和健全轨道交通企业级消防安全台帐档案,组织轨道交通企业开展消防演练。指导各中心(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台账档案,指导专(兼)职消防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开展中心级及以下的消防演练工作。5.1.7 组织员工的轨道交通企业级消防安全培训和岗位消防演练。5.1.8 负责与公安消防部门
4、的联系,做好消防管理的协调工作。5.1.9 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5.2 各中心(部)职责5.2.1 负责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消防工作任务,针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情况,建立完善相应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5.2.2 负责制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预案和消防演练方案,检查、考核所属班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对各班组消防安全奖惩意见。5.2.3 做好所属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按照本规章 7.17 项中明确内容进行工作开展,确保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由设备维修中心
5、负责。5.2.4 建立和健全消防安全台帐档案,组织专(兼)职消防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演练。5.2.5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开展中心(部) 、车站和班组级消防安全培训。5.2.6 配合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5.2.7 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员学习消防业务技能,提高消防技术能力。6 质量要求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止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7 工作规范7.1 消防安全教育制度7.1.1 消防安全教育的内容7.1.1.1 消防工作的方针和政策教育。7.1.1.2 消防安全法规教育。7.1.1.3 消防科普知识教育。7.1.1.4 火灾事故案例教育。7.1.1.5 消防安
6、全技能教育。7.1.2 定期对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增强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提高员工自防自救能力。7.1.3 各中心(部)必须结合各自的岗位实际,对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每年不少于一次。7.1.4 重点部位必须结合岗位及季节变化的特点,适时开展防火教育。7.1.5 对委外人员必须在上岗前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7.1.6 成建制的外来施工队伍必须设立专职防火安全员,负责对施工人员开展经常性的防火教育。7.1.7 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消防安全教育,使他们懂得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7.1.7.1 轨道交通企业教育由人力资源部、安全监察部负责,介绍轨道交通企业基本概况、生产特点、火灾的危险性、重点部位、防火制度、消防设施、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等,经考试合格,做好考试记录并发放公司级消防安全教育合格卡。7.1.7.2 中心(部)教育由中心(部)负责介绍岗位职责、设备情况,使员工熟悉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和本中心(部)消防设施、器材的分布,掌握使用扑救方法,做好培训记录并发放中心(部)级消防安全教育卡。7.1.7.3 车站、班组级教育由车站、班组负责教育,使员工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